一個月前的周末,我帶6歲的兒子在公園散步時,我兒子見李某蹲著接打電話,而其牽引的寵物犬則被丟下狗鏈趴在一旁休息,遂上前逗寵物犬,見寵物犬并未理睬,又撿起樹枝向寵物犬打去。寵物犬受到刺激后突然躥起,將我兒子咬傷。事后,我要求李某承擔醫療以及注射狂犬疫苗費用,但遭到李某拒絕,理由是我兒子被咬,完全是自己惹是生非所致,更何況我當時只顧與他人閑聊,沒有管好孩子當屬失職。請問,李某究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應當與你分擔損失。
一方面,李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即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減少甚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與之對應,雖然你兒子被咬,關鍵在于其故意挑逗乃至用樹枝擊打寵物犬,導致寵物犬受到刺激所致,即主要責任在你兒子,但李某將寵物犬攜帶至公共場所、丟下狗鏈、自顧自在一旁打電話,無疑是對寵物犬疏于管理,同樣存在過錯。
另一方面,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屬于其當然的監護人。你兒子年僅6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你是他的法定監護人。民法總則第26條、第34條分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即無論你是作為兒子的父母還是作為監護人,你都具有對其加以保護的義務,你只顧與他人閑聊,沒有對兒子進行有效的監管并確保其人身安全,無疑違反了法定義務,自然應當對兒子的行為及其所導致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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