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黃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在社區矯正期間,黃某不能接受司法所對其日常管理教育,不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入矯以來,未經縣社區矯正機構準許,前往省、市越級上訪。多次到檢察院、法院等單位無理鬧訪,嚴重干擾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到黃某家中走訪,其態度蠻橫,不配合工作人員的問話,拒絕在走訪記錄上簽字。縣司法局給予批評教育并作出書面警告處罰,但黃某一直不思悔改。
采取措施
縣司法局向縣法院提出對黃某收監執行的建議。縣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對罪犯黃某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執行部分,對罪犯黃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的黃某在緩刑期間內本應接受社區和社會的監督,約束自己的行為,遵紀守法,為自己所犯的罪,深深反省,早日改過自新,然而黃某卻不思悔改,不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管,情節嚴重,法院依法撤銷對他的緩刑處罰,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九個月,此判決充分體現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法律的權威性。
希望該案的教訓能讓每個判緩刑的犯罪分子珍惜悔過自新的機會,遵守緩刑期的相關法律規定,加強自身的學習和提高,好好改造,否則只會得到法律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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