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看孩子。”咦,這不是麻麻的聲音嘛,我都好幾天沒有聽到麻麻的聲音了,麻麻也有好幾天沒有抱我了,麻麻,麻麻,您快點來抱抱寶寶,寶寶也好想抱抱麻麻喲。“你有什么權利來看孩子”“這個家讓你搞得亂七八糟,是你要離婚的,孩子現在歸我們,你還有臉說你來看孩子”“你出去”這是奶奶的聲音,怎么這么兇巴巴的呀。“我來看孩子!”“你出去”一陣熙熙攘攘后,夾雜著哭喊聲,“110嗎,有人打我”。怎么,打架了,都打“110”了,警察叔叔要來了,看來這事鬧大了。……唉,怎么這么安靜,麻麻呢?爺爺,您抱我出去,您抱我出去,讓麻麻抱抱我呀!?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即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方式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即父母離婚后,孩子仍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有探視權。本案,甲女與乙男在雙方離婚時孩子不滿兩周歲,但雙方自愿協商孩子由乙男撫養,甲女有探視權,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離婚后,在首次探望時就發生了不和諧的一幕,鬧到派出所,直至起訴到法院。雖然案件最終調解解決,但作為法官,心情仍很沉重。縱觀此案,那些走出圍城的男女,無論孩子隨誰生活,我們都要放下之前對彼此的怨恨,不要將之前的仇恨、怨氣撒在孩子身上,將孩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雖然本案的孩子還小,不一定意識到什么是愛,但孩子是父母雙方的孩子,她有權享受父母雙方的愛,就讓“麻麻”抱抱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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