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均為未成年人,他們的父母們平日在外務工,他們或跟隨爺爺奶奶生活,或獨自生活,父母們疏于管教,他們初中讀完后就輟學了。由于正處于青春期,對世界充滿了好奇心,年紀小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整天無所事事,結交一些社會青年,學會了抽煙、喝酒。于是,他們經常去一些煙酒商店購買煙酒。
那么,請問煙酒商店能夠出售煙酒給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嗎?
檢察官說法
未成年人正處于身體和心理發育的關鍵期,吸煙、飲酒不僅會影響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還會導致他們養成不好的行為習慣。此外,未成年人自制力較差,在嘗試過吸煙、酗酒后容易沉溺于其中,做出一些錯誤的判斷與行為,甚至可能誘發違法犯罪。所以,為了讓未成年人免受吸煙酗酒造成的傷害,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學校等都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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