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693385/201905-00022 | 組配分類: | 學籍管理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教育體育局 | 主題分類: | |
| 名稱: | 關于印發《青陽縣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建后管養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 | 青教計﹝2018﹞164號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19-05-24 | |
| 生效日期: | 2019-05-24 | 廢止日期: |
各中心小學、幼兒園:
根據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財政廳印發了《安徽省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管養暫行辦法》(皖教辦〔2018〕22號),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了《青陽縣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建后管養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陽縣教育局 青陽縣財政局
2018年9月21日
青陽縣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管養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縣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管理養護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確保幼兒園校舍和設施設備安全使用,更好地發揮項目效益,根據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財政廳印發的《安徽省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管養暫行辦法》(皖教辦〔2018〕2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為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養職責
第三條 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后續管養實行“縣級主管、園校負責”,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將強化責任落實,規范管養程序,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促進園舍管理養護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條 各中心小學、幼兒園要把管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職責,落實建后管養資金,積極探索新型管養模式,確保學前教育項目持久發揮效益。
第五條 各中心小學、幼兒園要結合實際,加大管養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推進制度創新,提升服務能力,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六條 幼兒園應建立由園長、副園長、財產管理員和教職工代表等有關人員組成的管理養護領導小組,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根據國家規定和幼兒園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制度,切實把園舍及設施設備管理好、養護好、使用好。
第七條 園長是園舍管養的具體責任人,加強對教職工和幼兒進行愛園護園教育,認真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管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園舍管養情況應作為考核園長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章 管養措施和程序
第八條 園舍管養措施主要分為:排查鑒定和維修改造兩部分。排查鑒定包括安全性排查、可靠性鑒定、抗震鑒定等;維修改造包括日常維修、大修改造、抗震加固等。
第九條 排查鑒定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性排查。由幼兒園負責,每年不少于一次。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影響校舍安全的,在幼兒園開園前,必須進行校舍安全性排查。
(二)可靠性鑒定。由幼兒園或中心小學委托有資質的建筑設計或房屋鑒定單位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園舍應進行可靠性鑒定:
1、安全性排查中發現園舍安全問題,無法判定其危險程度的;
2、突發自然災害及其他原因造成園舍安全隱患的;
3、經過大修或加固的園舍,使用滿5年的;
4、設計使用年限剩余不足5年的;
5、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的。
(三)抗震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鑒定:
1、國家頒布新的抗震設防建筑標準或所在區域抗震設防等級有所提高;
2、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的園舍;
3、可靠性鑒定無法滿足要求,需進一步鑒定的園舍。
第十條 維修改造的一般要求:
(一)日常維修。由幼兒園負責,應經常性進行園舍維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日常維修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墻體、樓地面、地下室、水電安裝、欄桿扶手、消防設備和門窗玻璃等附屬設施的維修及改造。
(二)大修改造。由幼兒園或中心小學負責,依據鑒定結論,編制大修改造計劃和預算,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在落實改造資金后,按照相關基建程序實施??h教育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三)抗震加固。由幼兒園或中心小學申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依據抗震鑒定結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固方案和圖紙設計,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幼兒園應于每年年初,初步擬訂維修改造計劃和經費籌集方案,向其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報告??h教育局將核實維修的必要性和工程量,區別輕重緩急,統籌安排園舍維修改造項目。
第十二條 因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因素,造成突發性園舍安全隱患或園舍損毀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未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幼兒園不得隨意改(擴)建、拆除、出租(借)園舍,不得隨意改動園舍結構和改變園舍用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壞園舍。
第十四條 各中心小學、幼兒園要建立園舍維修改造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及時更新補充數據,核準信息內容,充分利用系統進行校舍日常管理和項目管理。各幼兒園要建立園舍管養臺帳,確定專人及時記錄并保存園舍安全排查、日常維護、可靠性鑒定等材料,整理、保存維修改造工程等相關資料,并按相關規定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管養資金
第十五條 園舍管理養護經費是確保園舍設施安全、延長使用壽命的物質保障。各幼兒園要根據在園人數和園舍生均面積、單位造價、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學合理安排園舍管理養護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 縣教育主管部門將對管養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定期檢查。各幼兒園應強化內部監管,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第五章 管養制度
第十七條 各幼兒園應建立園舍管養預警制度。制定防險救災應急預案,切實做好防洪、防風、防爆、防雷、防毒和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強應急演練,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 各幼兒園應建立園舍管養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園舍管養責任人,確保園舍安全使用、規范管理、科學養護,對疏于管理和養護,影響正常使用甚至造成安全事故的,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十九條 各中心小學、幼兒園可依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學前教育促進工程項目管理養護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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