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7568263982/202202-00067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名稱: | 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關于周*雄行政處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02-24 |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2023-02-24 |
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青環罰字〔2022〕08號
周*雄:
身份證號:342923********5557
地址:池州市青陽縣新河鎮十里崗村委會新河鄉黃檀村一組號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對你位于安徽三立石業有限公司西側的露天堆放點進行了檢查,發現該露天堆放點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該露天堆放點有大量原料石子露天堆放,堆放量六七千噸,堆放面積100到200個平方米,未采取密閉或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及有效覆蓋等防塵措施防止場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現場勘查筆錄》、《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以《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22〕08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在規定時間內,我局未收到你舉行聽證的申請,也未接到你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對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中的相關規定,結合現場檢查、詢問情況、裁量因子具體情況,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元整(¥1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安徽青陽農村商業銀行
戶 名: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服務中心
賬 號: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池州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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