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22695H/202305-00022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青 )應急罰〔2023〕12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05-31 | |
| 生效日期: | 2023-05-31 | 廢止日期: |
被處罰單位: 青陽縣春宏礦業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酉華鎮朝華村 郵政編碼: 24280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鮑* 職務: 總經理 聯系電話: 189******77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3年4月23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青陽縣春宏礦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礦山開拓運輸道路+90米至+120米區域邊坡出現局部垮塌、相鄰區域西側出現傘檐和高陡邊坡造成安全隱患,而該公司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主要證據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青應急現決〔2023〕k04號);現場照片、開采現狀圖。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20000148201610300000042,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青陽縣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當場向我宣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