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22695H/202306-00009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青)應急罰〔2023〕13-1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06-06 | |
| 生效日期: | 2023-06-06 | 廢止日期: |
被處罰單位:青陽縣龍瑞**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朝華村 郵政編碼: 2428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勝 聯系電話:138******58
違法事實及證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未能按規定要求對危險區域進行管理,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導致企業于2023年3月17日1#窯底發生一起一般中毒窒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人受傷,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65.43萬元。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詢問筆錄》8份,證據二:事故調查報告。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
2023年5月29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陳述申辯或提出聽證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對你單位作出處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下列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開戶行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陽支行;收款人名稱: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服務中心)。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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