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22695H/202307-00019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青 )應急罰〔2023〕14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07-20 | |
| 生效日期: | 2023-07-20 | 廢止日期: |
被處罰單位: 青陽偉翔納米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 池州市青陽縣陵陽鎮****村 郵政編碼: 24280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翁*強 職務: 礦長 聯系電話: 139****9061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3年6月1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陪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檢查組在青陽偉翔納米材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問題和隱患10條,其中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的共3條,分別是:1.+300m中段19#、20#礦房,+270m中段11#、12#穿脈巷工作地點100米范圍、巷道分岔口,巷道內避災路線指示牌數量不足,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8.5條規定。2.抽查自救器,其中一臺生產日期2020年4月,超過3年的使用年限,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7.8條規定。3.井下接地電阻未定期進行測量,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8.2條規定。造成安全隱患,而該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主要證據有:調查詢問筆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非煤礦山安全監察移送書(皖非煤安全監察移〔2023〕13號);現場檢查照片。(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青陽縣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當場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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