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02 | 組配分類: | 監管信息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典型執法案例二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
| 生效日期: | 2023-12-07 | 廢止日期: |
案例二
【標題】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安徽**礦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礦山行業、事故隱患、行政處罰
【要旨】
該企業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的2條,分別是:1.排土場邊緣車檔高度小于礦用自卸車輪胎直徑的1/2,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5.2.4條規定。2.采場邊坡未設置排水溝,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 5.7.1.3條規定。違反《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1條,即:金屬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檢驗。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1條,即:排土作業區未設置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造成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23 年6月15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安徽**礦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問題和隱患9條,其中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的2條,分別是:1.排土場邊緣車檔高度小于礦用自卸車輪胎直徑的1/2,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5.2.4條規定。2.采場邊坡未設置排水溝,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 5.7.1.3條規定。違反《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1條,即:金屬氧化物避雷器未做檢驗。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1條,即:排土作業區未設置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造成安全隱患。
安徽**礦業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2023年6月24日,青陽縣應急管理局對安徽**礦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安徽**礦業有限公司改正態度良好,積極配合整改,未造成損失,對安徽**礦業有限公司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案例評析】
本起案件主要是監管部門對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等規程文件對露天礦山企業進行了檢查,主要違法事項體現企業未深入學習《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規范文件,企業主體責任未落實,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采場安全管理不嚴格,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細致。因此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企業要落實自身主體責任,加強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標準規范文件的學習,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嚴從細扎實開展隱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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