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22695H/202311-00023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青 )應急罰〔2023〕21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11-29 | |
| 生效日期: | 2023-11-29 | 廢止日期: |
被處罰單位: 安徽省五豐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曹*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3年11月1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安徽省五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山+342m鑿巖水平的6名作業人員,有1人未配備自救器,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8.3條規定。現場對6名工作人員的自救器使用情況進行測試,2人的自救器氣囊一直沒有充滿,主要是因為1人使用步驟不規范,1人不會正確使用。該礦山工人未配備自救器及不會正確使用自救器的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項,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你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主要證據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青)應急現記〔2023〕k-6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青)應急責改〔2023〕k-11 號;現場檢查照片。(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青陽縣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當場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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