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522695H/202312-00044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應急管理局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 名稱: | (青 )應急罰〔2023〕23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3-12-01 | |
| 生效日期: | 2023-12-01 | 廢止日期: |
被處罰單位: 青陽縣龍躍礦業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3年11月3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青陽縣龍躍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礦山+210m平臺西北側邊坡局部底部存在掏采現象,形成了約8米高的“傘檐”,同時在+210m平臺未靠幫的情況下,+180米平臺開始生產,形成了3個開采工作面,分別是+210m、+195m、+180m平臺。你礦山未嚴格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和在邊坡底部掏采的行為,構成安全隱患,而你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主要證據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青)應急現記〔2023〕k-70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青)應急責改〔2023〕k-12號;現場檢查照片。(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責令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人民幣肆萬元整(¥4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青陽縣人民政府或者 池州市應急管理局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當場向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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