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1816/202402-00041 | 組配分類: | 政策性法規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名稱: | 印發《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文號: | 皖民社救字〔2024〕10號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各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醫保局、鄉村振興局、殘聯:
現將《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民政廳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
安徽省醫保局 安徽省鄉村振興局 安徽省殘聯
2024年2月22日
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兜底性、基礎性的制度安排。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實現救助資源統籌銜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加快推進社會救助檔案管理電子化、“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機制規范化、“物質+服務”救助模式多元化,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切實兜住兜準兜好基本民生底線。
二、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按職能分別負責)
(一)合理確定低收入人口范圍
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成員,以及當地規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各地應當圍繞扎實推進共同富裕,科學設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狀況限定標準,確保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精準認定。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符合條件的,納入低保范圍。
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規定的防止返貧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各地應加強防止返貧監測范圍和低保標準的合理銜接,2025年底前實現防止返貧監測范圍和農村低保標準“兩線合一”。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家庭人均收入(按規定扣減核算后)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放寬),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家庭。各地應當科學設定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限定條件,在金融類資產(家庭銀行存款、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以及車輛類資產狀況方面應當不低于當地低保相應限定條件的1.5倍。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且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內醫療、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超過60%的家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確定合理的比例)。各地應當科學設定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財產狀況的限定條件。有關限定條件可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相關規定執行,或結合實際合理設定。
(二)規范低收入人口認定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認定分別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和《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認定按照《中共安徽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收入、財產的核查范圍和核算方法以及認定程序等,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執行。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核算收入時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適當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以及因殘疾、因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界定、核查范圍和核算方法以及認定程序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專門規定的,參照當地臨時救助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辦理時限可另行確定)。
進一步強化具有安徽特色的“依申請認定”和“直接認定”相結合的低收入人口認定機制,全面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的低收入人口認定機制。針對困難群眾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認定申請,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機關(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主動按照“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當地規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的優先認定順序逐類進行審核,根據實際及時轉換審核確認工作程序,將申請人精準認定為最優先認定類別的低收入人口,確保其能夠最大限度地享受有關救助幫扶措施,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可及性、便捷性。2024年底前,各地要在各類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文書中新增“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工作情況的記錄欄目,并實現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檔案電子化管理。
三、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全省各級民政部門要持續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健全數據錄入、數據共享、監測預警、數字監督、轉辦推送、資金監管、電子檔案管理等基本功能,高質量實現覆蓋全省、統籌城鄉、上下聯動、部門協同的低收入人口常態化監測預警工作格局;深化拓展功能應用,圍繞支出驟增(超過一定數額的自付醫療費用信息等)、收入驟減(家庭勞動力人員死亡信息等)、收入無法持續穩定(失業登記信息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經濟狀況的民生工作數據,科學設置多維度、全方位的預警指標,為快速預警、精準救助、綜合幫扶提供支撐。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為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鄉村振興)、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分層分類開展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各相關部門(單位)原則上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江淮大數據中心平臺及時將救助幫扶信息反饋給民政部門,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數據庫。低收入人口審核確認機關(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申請人自主申報、入戶走訪、數據比對等方式,采集轄區內低收入人口相關數據信息并逐級上傳,加強數據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動態調整、不斷完善。要暢通“皖事通——皖救一點通”政務服務應用、“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等申報渠道,優化流程,方便申請人自主申報。要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三)加強動態監測。各地要充分發揮以“大數據+網格化+鐵腳板+優服務”為依托的“望聞問切”社會救助主動發現機制作用,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政府與社會同發力,及時、主動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加強線上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數據比對,省、市民政部門要通過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加強線下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依托各地成立的社會救助主動發現信息員隊伍,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社會工作者等社會救助主動發現信息員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社會力量開展困難群眾家庭狀況隨訪、協助申請等工作。各地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還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四)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各地民政部門發現社會救助政策落實不到位的,要盡快按規定落實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落實救助政策;發現低收入人口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但可能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需求,將信息分類推送至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處理;發現困難情形復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發現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難但暫時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或經救助后仍然存在一定困難的,要及時聯系當地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按規定予以救助。發現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核查或商請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核查有關情況,對符合終止條件的按規定終止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四、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各地要根據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難程度和困難類型,分層分類提供常態化救助幫扶。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同時按照現行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給予針對性幫扶措施,切實防止規模性返貧。
(一)扎實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基本生活救助。對新申請的低保對象或特困人員,當月審核確認后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該申請對象審核確認的人均月補助標準發放臨時救助金,相關程序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時一并進行。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別負責)
(二)完善專項社會救助
1.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嚴格落實分類資助參保政策。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其他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責任單位: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別負責)
2.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其中,學前教育階段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學前教育資助金;義務教育階段按規定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生活補助;高中階段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給予國家助學金;高等教育階段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發放助學貸款等。(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能分別負責)
3.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通過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優先予以住房救助。保證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輪候期內依申請應保盡保。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和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等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實施農村危房改造,保障住房安全。(責任單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
4.就業救助。常態化開展具有安徽特色的“2+N”就業招聘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車間吸納、以工代賑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
5.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相應救助;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因緊急銜接受災人員救助政策而實施臨時救助的,可以按有關規定直接發放現金。(責任單位: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別負責)
(三)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將“臨時救助審核確認”權限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其自身名義行使,持續提升臨時救助工作實效。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各縣(市、區)在每年度內要至少啟動過一次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四)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制定實施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加快推進為特困人員購買住院護理保險或護理服務,確保其生病住院有人照料;積極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推動形成“物質+服務”多元化救助模式。各地要加大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的統籌保障力度,切實保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順利開展。(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別負責)
(五)做好其他救助幫扶。2025年底前,各市應當統一公布實施本轄區低收入人口消費性減免(補貼)政策,切實減輕低收入人口生活負擔。針對生活用水、用電、用天然氣消費以及基本殯葬服務消費的減免(補貼)政策,具備條件的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全覆蓋(可以針對不同類別對象制定差別化的政策)。針對一次安裝管道燃氣設施費、公租房租金等消費的減免(補貼)政策,具備條件的根據實際制定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能配合)
(六)鼓勵開展慈善幫扶。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市級民政部門牽頭建立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救助信息對接服務平臺,實現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換;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整理本級慈善幫扶資源供給信息,定期提供給基層社會救助服務站等民政服務機構,指導其從供給臺賬中尋找、匹配合適的幫扶資源,及時主動做好資源對接,提升慈善幫扶成效;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幫助鏈接公益慈善資源,在征得低收入人口同意的前提下,向相關慈善組織提供有關信息,爭取慈善幫扶。(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七)充分發揮群眾互助作用。各地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持續推動村(社區)成立“救急難”互助社。要深化拓展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的功能作用,指導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完善運作機制、多方籌集資金、簡便高效開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及時、自主地對本區域遭遇急難情形困難群眾給予急難救助,做到“應救盡救”“應救即救”,有效解決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可持續發展中更好發揮作用。(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別負責)
五、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措施基礎上,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困難人員的認定辦法、程序和救助幫扶標準、措施等。深入實施基層社會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省級民政部門應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度對省、市、縣、鄉、村五級社會救助工作力量進行一次全員培訓。各地要持續加強社會救助政策日常宣傳解讀力度,在每年度5月開展社會救助政策宣傳月活動,有效提升社會救助政策知曉率。(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二)落實部門責任。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協同配合、齊抓共管,打通數據壁壘、加強信息共享,鼓勵引導更多困難群眾通過勤勞改善生活,依托各地廣泛成立的村(社區)“救急難”互助社深入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要統籌低收入人口認定、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教育救助、就業救助、住房救助、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等相關工作。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殘聯組織協同做好殘疾人救助幫扶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不得擠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杜絕“人情?!薄瓣P系?!?,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做好社會救助信訪工作,有效化解困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堅決杜絕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推動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人員嚴格按規定如實申報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在社會救助領域營造“人人講誠信、事事講信用”的良好社會氛圍。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將“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情況列為社會救助領域省級督查激勵的重要評價指標,推動各地真抓實干、務求實效。(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牽頭負責)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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