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903439E/202404-00005 | 組配分類: | 稅收法律法規 |
| 發布機構: | 國家稅務總局青陽縣稅務局 | 主題分類: | 其他 |
| 名稱: |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中小微企業繼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4-04-28 |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發文單位】 |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
| 【發布文號】 | 皖財綜〔2024〕195號 |
| 【發文日期】 | 2024-03-15 |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各市、縣(區)稅務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鞏固和增強經濟回升向好態勢的部署要求,強化制造業發展服務保障,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我省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繼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中小微企業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皖財綜〔2022〕299 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期限繼續延長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
二、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通知》規定,其中對 2023年度開業但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繳費人,其營業收入指標按照所屬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 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對 2024 年度新開業的繳費人,其營業收入指標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 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三、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發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費款,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費款或予以退還。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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