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MB1688302A/202405-00041 | 組配分類: | 征收土地信息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 名稱: | 青陽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地告〔2024〕第1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2024年5月10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池州市以《關于青陽縣2024年第1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皖政地池〔2024〕21號),批準征收集體所有土地1.7127公頃(25.6905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一條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東至光明新村三期,南至蓮花路,西至陵陽路,北至光明新村二期。
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本次批準征收土地面積1.7127公頃(25.6905畝),其中:農用地1.6393公頃(24.5895畝),含耕地0.8480公頃(12.720畝)、永久基本農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0734公頃(1.101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具體現狀如下:
征收蓉城鎮雙溪村二組集體所有土地1.7127公頃(25.6905畝),其中:農用地1.6393公頃(24.5895畝),含耕地0.8480公頃(12.720畝)、永久基本農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0734公頃(1.1010畝);未利用地0公頃(0畝)。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發布后,青陽縣人民政府將組織蓉城鎮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征收。
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按照《青陽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青征補字〔2024〕3號)及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補償安置費用,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
青陽縣人民政府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皖人社發〔2023〕18號)及《青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青皖政〔2024〕8號)等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征地補償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并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等相關權屬證書移交給蓉城鎮人民政府(地址:青陽縣陵陽路78號,聯系方式:李敏 0566-5110010)。青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依據征地批準文件等,報青陽縣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等的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對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但拒不按協議約定騰退的,青陽縣人民政府將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濟渠道
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蓉城鎮、雙溪村、二組范圍內,采用鄉鎮政務公開欄及村務公開欄張貼方式發布,并在青陽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chidc.com.cn/)發布。本公告期限為自發布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土地使用權人(僅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收土地批復行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聯系單位:蓉城鎮人民政府,聯系人:李敏,聯系方式:0566-5110010。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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