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3291181/201812-00025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
| 名稱: | 青陽縣2018年臨時救助標準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18-12-20 | |
| 生效日期: | 2018-12-20 | 廢止日期: |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 凡具有我縣戶籍的城鄉居民,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或經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救助后,仍出現嚴重困難的對象,均可申請臨時救助:
救助對象
(一)因患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等重大疾病,享受醫療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
(二)因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火災等突發意外事件,在扣除各項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實際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三)困難家庭中因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
(四)經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家庭。
第五條 在我縣公安部門取得居住證的外來務工者等人戶分離(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登記地不一致)的家庭或個人,符合救助條件的也可在我縣申請臨時救助。
第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救助標準
根據省、市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指導標準,結合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標準,合理確定我縣臨時救助標準,單次救助金額原則上為城市低保標準的2-10倍,根據家庭困難程度、救助原因及費用支出情況確定救助金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建檔立卡扶貧對象:
(一)因患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等重大疾病,經農合、職工醫保、醫療救助、大病報銷等各類救助(保險)后,個人合規費用仍然較高的,按照2000—5000元進行救助。
(二)因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火災等突發意外事件,經各項賠償、保險等資金后,仍無法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給予2000—5000元進行救助。
(三)子女入學費用負擔過重(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難的,給予1000——3000元救助。
二、其它困難群眾:
(一)因患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等重大疾病,經醫療救助、大病保險等各類救助(保險)后,合規費用仍然較高的,一次性給予2000—5000元進行救助。
(二)因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火災等突發意外事件,經各項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給予2000—5000元救助。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家庭或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其他依法認定的不予救助對象。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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