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56826398/201606-00012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 主題分類: | |
| 名稱: |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關于安徽省青陽縣萬華方解石粉廠行政處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16-05-03 | |
| 生效日期: | 2016-05-03 | 廢止日期: |
青環罰字[2016] 1號
安徽省青陽縣萬華方解石粉廠 :
營業執照注冊號:3417230000007888 組織機構代碼:73001854—4
地址:青陽縣陵陽鎮所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萬華 _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 現場照片、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證據為憑。
我局于2016 年4月26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6]1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16 年 5 月 3 日, 自我局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6]1號),在規定時間內,我局未收到你單位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也未接到你單位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 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生產,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環評和“三同時”驗收等環保手續;限期整改期間企業不得擅自生產。
2、罰款叁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
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安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 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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