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56826398/201701-0002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 主題分類: | |
| 名稱: |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15-07-14 | |
| 生效日期: | 2015-07-14 | 廢止日期: |
(青)環罰字[2015] 5號
青陽縣凱德超微鈣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341723000012875
組織機構代碼: 68495764-6
地址: 青陽縣木鎮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張青英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 2015 年 5 月 6日對你公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未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以上事實,有《青陽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取證照片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 2015 年 6月 30 日以《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2015 年 7 月 3 日, 自我局 2015 年 6月 30 日下達《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5]5號)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四章第三條第三款“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試生產,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
1.停產整改;
2.處以一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安徽青陽農村商業銀行
戶名: 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5年7月14日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