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56826398/201701-0002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 主題分類: | |
| 名稱: |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14-05-22 | |
| 生效日期: | 2014-05-22 | 廢止日期: |
(青)環罰字[2014] 2號
安徽省青陽縣著明木業有限公司 :
營業執照注冊號:341723000013894
地址:青陽縣丁橋鎮馬塘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周著明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2014年5月9日對你公司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未辦理“三同時”驗收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違法生產;
2、廠區未進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及場地淋溶水未收集集中處理;
3、生產用鍋爐配套的旋風除塵及水膜除塵設施未經許可,擅自閑置。
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違法照片_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14年5月15日以《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4]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產整改;
2、罰款壹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安徽青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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