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756826398/201701-0002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 主題分類: | |
| 名稱: | 青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14-05-28 | |
| 生效日期: | 2014-05-28 | 廢止日期: |
(青)環罰字[2014]第03號
安徽省興國礦業有限公司木鎮分公司 :
營業執照注冊號:341723000014008(1-1)
組織機構代碼:69281576-0
地址:青陽縣木鎮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芮興國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于 2014 年 5 月 21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2、未采用有效除塵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
以上事實,有生產現場照片、現場檢查記錄、調查詢問筆錄 證據為憑。
我局于 2014 年 5月 23 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4]0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青環聽告字[2014]0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2014 年 5 月 28 日, 自我局 2014 年 5 月23 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青環罰告字[2014]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青環聽告字[2014]3號)三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單位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也未接到你單位提出申辯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單位的 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未采取有效除塵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 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 的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前完成改正任務。
2、罰款叁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 安徽農村合作銀行
戶名: 青陽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局
賬號: 20000148201610300000042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青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十五日內直接向青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4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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