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1816/202006-00100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文件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民政局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名稱: | 關于印發《青陽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民保〔2020〕10號) | 文號: | 無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0-06-09 | |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各鄉(鎮)民政所、財政分局:
現將《青陽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陽縣民政局 青陽到財政局
2020年6月8日
抄送:池州市民政局、池州市財政局
青陽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方案
縣民政局 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20年實施民生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第十四次全國民政會議部署,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不斷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織密特困供養對象服務網絡,兜牢特困供養對象基本生活底線。
二、保障對象
具有我縣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應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三、保障標準
(一)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確定,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基本生活標準包括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救助供養對象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養老服務補貼、高齡津貼、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個人財產性收入等。2020年青陽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635元/月,從2020年7月起執行。
(二)照料護理標準。對經評估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分別按照全護理、半護理兩個檔次發放護理補貼,其護理標準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標準的10%。參照失能失智護理補貼執行。
四、實施程序
(一)申請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二)審核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重新公示。
(三)審批程序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準,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予批準,并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特困供養人員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供養對象每年都應進行抽查核實。供養對象實行縣(區、處)、鄉鎮(街道)兩級檔案管理;縣級民政部門建立特困供養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六、資金籌措及管理
(一)資金來源。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其他資金。
(二)資金籌措。各縣(區、處)結合本地實際統籌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用于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照料護理、醫療救治、喪葬等支出。有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從中安排資金用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特困供養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三)資金管理。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分散供養人員的特困生活補助資金通過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集中供養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特困供養機構賬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個人領取的基礎養老金等,應發給個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購置;特困供養服務機構的經營收入等,可統籌用于機構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條件;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農補助資金,應當在尊重其合法使用、處置個人財產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養特困對象生活質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縣民政局、縣財政局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縣民政局負責編制實施內容、制訂管理制度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縣財政局負責安落實補助資金,并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二)健全落實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度制定、資金落實、監督執行等事項,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范圍、供養標準、動態管理等的監督考核,切實保障特困對象基本生活權益。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對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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