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制單位:縣稅務局 | |||||||||||||||
| 序號 | 公開領域(編碼)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 (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
一級事項 (編碼) |
二級事項 (編碼) | 全社會 |
特定 群體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級 | 村級 | |||||||
| 1 |
稅收管理領域 106000000 |
政策法規 106001000 |
稅收法律法規 106001001 |
1.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2 |
稅收規范性文件 106001002 |
1.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3 |
納稅服務 106002000 |
納稅人權利 106002001 |
1.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權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2015年修正)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4 |
納稅人義務 106002002 |
1.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義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2015年修正)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5 |
A級納稅人名單 106002003 |
1.納稅人識別號; 2.納稅人名稱; 3.評價年度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6 |
涉稅專業服務相關信息 106002004 |
1.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 2.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 3.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
1.《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2.《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8〕199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7 |
辦稅地圖 106002005 |
1.辦稅服務廳名稱; 2.地址; 3.電話; 4.辦公時間; 5.主要職責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8 |
辦稅日歷 106002006 |
1.申報征收期; 2.申報征收項目; 3.備注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9 |
辦稅指南 106002007 |
1.事項名稱; 2.設定依據; 3.申請條件; 4.辦理材料; 5.辦理地點; 6.辦理機構; 7.收費標準; 8.辦理時間; 9.聯系電話; 10.辦理流程; 11.納稅人注意事項; 12.政策依據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0 |
行政執法 106003000 |
權責清單 106003001 |
1.職權名稱; 2.設定依據; 3.履責方式; 4.追責情形; 5.權責事項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辦理信息、監管措施、咨詢查詢、行政相對人責任、監督責任、法律救濟、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等)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1 |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公示 106003002 |
1.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文號; 2.設定依據; 3.項目名稱; 4.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審批部門 |
1.《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6〕19號) | 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2 |
行政處罰決定和結果公示 106003003 |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2.執法依據; 3.案件名稱; 4.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處罰事由; 6.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 7.處罰結果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2.《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6〕19號) |
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3 |
非正常戶公告 106003004 |
1.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 2.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2015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666號修訂)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21號) |
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戶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4 |
欠稅公告 106003005 |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2.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3.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4.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2015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666號修訂) 3.《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 |
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5 |
個體工商戶定額公示(公布)公告 106003006 |
1.納稅人名稱;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 3.生產經營地址; 4.定額項目; 5.行業類別; 6.核定定額; 7.應納稅額; 8.定額執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稅務機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2015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666號修訂)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6 |
委托代征公告 106003007 |
1.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 4.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號,2015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公布,第666號修訂)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 |
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縣稅務局 | 政府網站,辦稅服務廳 | √ | √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