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日期:2024-04-18
我5歲的兒子就讀于一所私立幼兒園。前不久,幼兒園組織孩子們冬游,事先還打印了一份《冬游免責聲明》讓家長簽字,其中提到:“幼兒在冬游中受到傷害,幼兒園與老師概不負責,由家長承擔一切責任。”考慮到如果不簽名就意味著兒子不能去,而兒子又不依不饒,我只好在上面簽了字。不料,我兒子恰恰在活動期間不慎跌傷。請問,幼兒園究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你已在“免責聲明”中簽名,但幼兒園仍難辭其咎。
首先,幼兒園對幼兒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不因“免責聲明”而解除。一方面,民法總則第143條第(三)項已明確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而根據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包括幼兒在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管理、保護,是教育機構的法定義務。幼兒園通過“免責聲明”回避自身與教師的法定責任,無疑與之相違。另一方面,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斥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幼兒園提供的“免責聲明”,是其為了對所有學生家長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未與家長協商的條款,當屬格式條款。
其次,幼兒園難辭其咎。因為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四)項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也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同樣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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