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日期:2024-04-18
前幾天,陳某邀請張某等幾位好友到家里做客,準備了2箱白酒。席間,大家頻頻舉杯,相互敬酒、勸酒,一直從12時喝到15時。張某原本酒量不大,經不住勸酒,大醉而歸。17時許,其妻韓某發現張某嘴里流沫,喊不應聲,連忙撥打120。醫生檢查發現,張某系嘔吐物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昏迷,后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韓某認為陳某等人勸酒過量,應對張某的死亡負責,要求陳某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陳某等人表示,張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拒絕賠償。請問,勸酒致人死亡,陳某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陳某等人與張某是好友,明知張某酒量不大,仍極力勸酒,是導致張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陳某等人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失,他們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情況和酒量是最清楚的,他完全可以拒絕大量飲酒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但出于朋友義氣,給朋友面子,他自愿加入敬酒、勸酒行列,喝下大量白酒,最后不幸身亡,應對損害后果負主要責任。
在春節即將來臨之際提醒大家,要文明飲酒,適量喝酒,相互之間更不要勸酒,否則可能會給自己惹來麻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下情況,相關人員對因飲酒、勸酒行為引發的人身傷亡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患疾病或有其他不能飲酒的情形,仍再三勸酒,誘發疾病等。二是強迫性勸酒,如野蠻灌酒,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三是對他人酒后進行駕車、游泳、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比如,在明知他人喝酒快要過量、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對酒友酒后實施駕車、洗澡等危險行為未予勸阻,以致發生傷殘、死亡等后果的。四是請客者未履行附隨義務。請客者在賓客已經醉酒的情況下,應對醉酒者履行照看、救助、送醫、安全送達等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種義務就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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