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日期:2024-04-18
近日,青陽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訓中心課后嘻鬧玩耍引發的糾紛案件。法官在聽取各方意見、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并督促被告監護人和培訓中心當場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去年10月的一天,某培訓中心上完最后一節繪畫課后,學生們一邊收拾畫具等著家長來接,一邊嘻嘻打鬧,授課老師也自顧自地整理教案,教室里一時顯得紛亂嘈雜。突然,一聲大哭壓倒了教室里的哄鬧聲。原來,在嘻鬧中,身材“高大威猛”的被告一不小心倒壓在小他兩三歲的原告身上,致原告頭頸著地,原告捂著脖子大聲喊“疼、疼”。原告當即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頸椎損傷、寰樞關節半脫位,住院治療十余天后出院。住院期間,醫療費由被告母親支付。因原、被告與培訓中心就責任認定產生分歧,護理、營養等相關費用未能協商一致。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000余元。
承辦法官庭前閱卷時,發現原、被告均為未成年人。為了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法官迅速組織原、被告的監護人和培訓中心負責人到院調解,耐心開展釋法明理工作,向雙方強調調解解決糾紛,讓孩子盡快從這件小摩擦中回歸正常學習生活的重要意義。最終,三方達成一致意見,案件庭前調解結案,并即時清結。
青陽法院一直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在處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注重調解,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為未成年人的成長保駕護航。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至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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