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日期:2024-04-18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7日,章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吳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施某某(施某某系施某與朱某兒子)死亡。交警大隊根據現場情況、當事人及證人詢問筆錄等證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章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駕駛員吳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施某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章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系某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18萬元,投保第三者責任商業險100萬元。施某與朱某訴至本院要求保險公司、運輸公司、章某就施某某的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等合理開支、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98萬余元,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起事故,施某、朱某與吳某就賠償事宜已達成協議,不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法院審理
對于施某、朱某的訴訟請求,其中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有證據證實,予以支持。對于施某、朱某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交通費等開支,因無證據證實,且依據《民法典》和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未予支持。各侵權人共需賠償施某、朱某96萬余元。章某的駕駛證與駕駛車型不符,不符合章某購買的商業險理賠范圍,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18萬元,超出部分由章某、運輸公司按事故主要責任連帶賠償70%的責任,共55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典型案例,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項目包含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但《民法典》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已不包含此賠償項目。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21年10月7日,應當適用《民法典》及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故本案當事人主張的受害人親屬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已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賠償范圍。
法律條文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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