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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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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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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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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范圍和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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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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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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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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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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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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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
第 481 號);省物
價局、財政廳皖價費函〔2011〕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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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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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
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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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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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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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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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費
(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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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4〕283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78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4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2008〕3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8〕1575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1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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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有關證照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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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
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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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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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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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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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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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物價局財綜〔2001〕106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皖發改收費〔201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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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沒有條件復墾和復墾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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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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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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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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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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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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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5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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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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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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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開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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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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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一般耕地的6-9元/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的,按高于上述標準的40%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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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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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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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費(▲小微企業免收項目詳見財政部財稅〔2014〕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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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 2016〕79 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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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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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
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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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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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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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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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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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計價格〔2002〕872號;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皖價服〔2007〕207號;青價〔20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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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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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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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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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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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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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建城〔1993〕410號;省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建城字〔1996〕56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6〕240號;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財稅〔201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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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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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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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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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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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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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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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發〔2000〕36號;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計價格〔1999〕119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計價格〔2002〕515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預〔2009〕79號;省政府令第183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稅〔2014〕151號;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省住建廳財綜〔2015〕196號;青價〔201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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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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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1.15元/噸;特種行業用水1.75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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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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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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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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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計價格〔2000〕47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皖價費〔2014〕138號、省政府皖政〔2016〕56號、皖人防〔2016〕15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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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準確因地質和地下條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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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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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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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水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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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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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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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第460號令;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皖價商〔2014〕1號;皖價商〔201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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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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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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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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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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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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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綜〔2014〕8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財綜〔2014〕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發改價格〔2014〕886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價費〔2014〕160號;省財政廳皖價費〔201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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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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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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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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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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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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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52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40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101 號;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產局漁政〔1989〕6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號省財政廳、物價局財綜 〔201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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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縣管轄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養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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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捕撈按年總產值的4%,養殖(種植)業按年總產值的1%,經批準的外省單位和個人按年總產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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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農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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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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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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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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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1〕10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14〕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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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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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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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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