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學、幼兒園,池州市旅游學校:
現將《青陽縣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陽縣教體局 青陽縣人武部政工科
2021年7月20日
青陽縣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政聯〔2012〕56號)、《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軍區政治部轉發教育部辦公廳、總政治部干部部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號)和市教育局、池州軍分區政治部《關于印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的通知》(池教基〔2015〕14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軍人子女,是指現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
第三條 軍人子女沒有條件入部隊幼兒園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優先入地方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駐青部隊軍人子女入小學、初級中學,可在部隊駐地范圍內,由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就近就便安排公辦小學、初中學校就讀。
第五條 軍人子女入小學、初級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根據軍人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意愿安排入學:
(一)在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原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二)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三)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四)受解放軍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或戰區以上(含)表彰的軍人的子女;
(五)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軍人子女享受義務教育優待,需持軍人所在部隊旅(駐地為青陽縣的可為團級單位)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身份認定證明,于每年6月20日之前到縣人武部政治工作科辦理相關手續,縣人武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報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核準后,7月10日之前報縣教體局,由縣人武部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
第六條 軍人子女報普通高級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考時按照錄取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一)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原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二)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三)烈士子女。
第七條 軍人子女報普通高級中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考時按照錄取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一)作戰部隊軍人的子女;
(二)在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和解放軍原總部規定的三類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
(三)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四)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五)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六)受解放軍原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或戰區以上(含)表彰的軍人子女;
(七)在執行抗洪搶險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受到省委、省政府、省軍區以上表彰的軍人的子女。
第八條 前款規定范圍之外軍人子女報普通高級中學,增加5分投檔。
第九條 軍人子女享受優惠加分投檔待遇,只能享受一次優待,不累計計算。
第十條 符合享受中考優惠加分投檔條件的軍人子女,由軍人所在部隊旅(駐地為青陽縣的可為團級單位)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學生父母工作單位、崗位職務、崗位性質及立功等級證明等材料,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報縣人武部政治工作科。縣人武部收集、整理后報池州軍分區政治機關匯總核定,并于每年7月10前轉報市教體局,由市教體局提請中考中招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在池州市范圍內任選中等職業學校就讀。
第十二條 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其子女需要轉學、借讀的,縣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學生學習情況安排到相應的學校就讀。
第十三條 本細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的教育優待對象包括:在所列舉的特定地區和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將連續工作3年以上)軍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該地區和崗位累計工作5年以上軍人的子女。
第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二等功及以上獎勵不含集體功和集體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艱苦邊遠地區、解放軍原總部劃定的島嶼,依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解放軍總政治部干部部《關于確定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范圍的通知》(國轉辦聯〔2007〕1號)以及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調整完善高山海島津貼制度的通知》(后財〔2009〕1111號)等文件確定。
第十六條 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考學,每年6月30日前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直接向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優待申請。
第十七條 各單位落實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情況納入雙擁模范評選內容,縣教體局、縣人武部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子女的教育優待,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由青陽縣教體局和青陽縣人武部政工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