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等事項法律依據、辦理流程
一、項目名稱
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辦理依據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五十六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申報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的變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同意學校變更;
2.學校申請。
四、申報材料
申請變更學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或其它重要事項的,應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提交變更的理由和方案等;變更學校舉辦者應提供:
1.民辦學校變更申請表
2.變更學校舉辦者的申請
3.變更學校資產轉讓協議(原件審核、復印件留存)
4.變更學校新修訂的章程修正案
5.變更學校財務審計報告
6.舉辦者的相關證件: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征信報告、無犯罪證明等
7.原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議。
五、辦理程序
1.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縣教體局督導室受理;
2.縣教體工委審核材料、討論通過
3.縣政府網站進行相關信息公示
4.審批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六、法定辦理期限:無
七、承諾辦理期限:≤20個工作日。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免費。
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運維電話:0566-5038187 不良信息舉報 中國互聯網協會
皖ICP備05015023號-1 皖公網安備 34172302000005號 網站標識碼:3417230025 本站支持IPV6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