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2110-00212 | 組配分類: | 公開制度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通知 |
| 名稱: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 | 文號: | 青政辦[2021]14號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1-10-13 | |
| 廢止日期: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青陽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青陽縣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青陽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青陽縣政策解讀制度》《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青陽縣政務輿情工作制度》《青陽縣政務公開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青陽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教育、醫療、鄉村振興、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縣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應當根據本地、本單位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生物特征等個人隱私,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五)涉及投訴舉報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九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協商,經其確認后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全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只向特定對象公開的除外),還可通過設立政府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規范性文件應進行全生命周期的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
各鄉鎮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細則。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主動公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09年8月18日以青政辦〔2009〕102號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務公開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審核審查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下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前的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以下簡稱核審)應當堅持“誰公開、誰核審,誰核審、誰負責,先核審、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核審主要圍繞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規定和信息公開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現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不準確公開等情況,也要防止片面強調公開而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綜合科或者政策法規科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保密部門應加強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能力和水平,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培訓。
第七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保密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條 核審的具體程序為:
(一)由制作或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具體承辦人員提出公開意見,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
(二)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初審,防止信息出現錯漏現象,提出初審意見。擬公開的信息還須同時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并經分管領導核準;
(三)經本行政機關政務公開分管領導核準。重要信息擬公開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須經本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定。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縣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政府信息核審程序由起草部門履行。
第十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核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相應政府信息的核審。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十二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后,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錯誤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六條 對因核審不嚴導致的公開內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權益受侵害、造成負面影響的以及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各鄉鎮政府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建立本級政府信息審核審查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核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以青政辦〔2011〕103號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同時廢止。
青陽縣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務公開工作依法、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 《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公文,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的意見、通知等公文。
第三條 政府公文標示公開屬性應當依據《保密法》《條例》有關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條 在認定公開屬性前,應當對擬主動公開屬性的公文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標示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信息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六條 政府公文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信息。主動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至二十六條執行。
(二)依申請公開。《條例》規定的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可以認定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公文,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公文(包括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認定為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公文應當公開。
第八條 政府公文公開屬性認定過程為:
(一)部門發文:由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行發文的,由擬稿人提出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或者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隨文送審。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先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還應進行預公開審查,由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決定是否需要向公眾、向企業征集意見。
(二)代縣政府擬文: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應隨文明確提出公開屬性建議并說明理由;沒有明確公開屬性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退回。
(三)聯合發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擬稿的,由主辦機關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縣委(辦)和縣政府(辦)聯合發文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對接確定公文屬性。
(四)轉發類公文未標示公開屬性的,應當征求發文單位意見后再認定公開屬性。
第九條 公文成文后,應當在公文“附注”位置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公開”。對于部分公開的,應分別注明公開和不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公文制發后,對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對屬性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并將目錄按時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規程。
各鄉鎮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工作細則。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源頭認定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公文,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源頭認定政府公文公開屬性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9年8月30日印發實施的《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的通知》(青政辦〔2019〕25號)同時廢止。
青陽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查,向申請人作出公開或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的活動。
第三條 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登記、審核、交辦、督辦、答復、歸檔工作。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公開本行政機關受理依申請公開的渠道、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已獲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的(作區分處理的除外)。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否則,行政機關可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申請的方式及收到申請的日期為:
現場申請。申請人到受理機構處,當面提交申請表,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郵寄申請。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網上申請或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行政機關作出答復的日期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第八條 申請書形式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以及拒絕補正的后果,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送交申請人。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條 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經其確認后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即時登記、編號,并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參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規定的情形分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進行相應答復。
縣政府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需要縣政府各部門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在6個工作日內將經業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復意見提交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政府信息起草部門、法律顧問等會商研究答復意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等文書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缺少有效的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規程。
各鄉鎮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申請公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青政辦〔2011〕103號)同時廢止。
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青陽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青陽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執行。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請批準后方可公開,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可以在公開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確定。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被征求意見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該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的意見和依據。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召開信息公開協調會,邀請相關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參與討論、確認。
第八條 政府信息協調交流過程需要通過安全渠道的,應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避免出現信息在傳遞過程中外泄。
第九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協調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與業務科室間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
第十條 各鄉鎮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細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青政辦〔2011〕103號)同時廢止。
青陽縣政策解讀制度
第一條 為服務并促進公眾更好地知曉、理解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改革舉措,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政策解讀工作,協調、督促各部門及時報送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司法局等根據職責分工,在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協調下,配合推進政策解讀相關工作。
政策解讀應當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起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多個部門共同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政策解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第一解讀人、第一發言人”。
第三條 下列政策文件應當進行解讀:
(一)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縣政府辦公室以外的縣政府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面廣、與民生關系密切、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進行解讀的政策文件。
第四條 解讀方案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形式、解讀途徑、解讀時間等;解讀材料包括具體解讀內容。政策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應當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發布。具體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部門及直屬機構制定的政策文件,應當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一并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簽。文件發布時,配套的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要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同步公開、關聯發布。
(二)擬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在報審文件材料時,應當將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的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作為附件,隨同文件一并報縣司法局審查后,呈送縣政府辦公室收文。沒有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的,縣政府辦公室不予收文,不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文件發布時,起草部門負責將配套的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同步公開、關聯發布,同時推送到縣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三)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負責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起草、審簽、發布。
第五條 政策解讀可以采用文字、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形式,使解讀信息可視、可讀、可感。其中,文字解讀可以采用起草部門及負責同志、政策制定參與者、專業機構、專家學者、媒體撰寫的解讀評論文章、政策問答、媒體專訪、答記者問等形式。
年度內出臺了相關政策的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其主要負責人解讀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
第六條 政策文件解讀內容應當全面、詳盡、準確。起草部門及負責同志的文字解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包括政策文件的決策背景和依據、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研判和起草過程、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創新舉措(或新舊政策差異或惠企利民舉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慮共八項要素。
第七條 縣政府門戶網站是縣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政策解讀的第一平臺,縣政府辦公室以外的縣政府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信息公開網站是縣政府辦公室以外的縣政府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政策解讀的第一平臺。
第八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關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讀信息公開后的社會輿情反映,認真研判,主動跟進,及時回應,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讀信息被誤讀誤解,造成負面影響。
第九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策解讀機制。
各鄉鎮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策解讀工作細則。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解讀重要政策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監督行政權力、服務人民群眾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的對象包括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第三條 社會評議活動應當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重點內容: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調整時是否做好工作交接。
(二)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是否科學、詳細、清晰。
(三)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公開政府信息。
(四)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個人隱私而造成的事故。
(五)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理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群眾對政務公開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是否及時受理、認真回復落實。
(八)其他需要監督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方式:
(一)調查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進行民意調查。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或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三)監督員評議:邀請政務公開監督員進行評議,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政務公開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媒體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中選聘。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
第八條 社會評議結果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作為政務公開考核體系的一部分。社會評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議單位,并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評議中發現的問題,被評議單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結果。
第九條 社會評議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四)嚴禁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議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違規向被評議者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個人信息;
(六)嚴禁其他故意干擾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青政辦〔2011〕103號)同時廢止。
青陽縣政務輿情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輿情工作,增強政務公開公開實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系列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第三條 政務輿情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進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語、不被動,牢牢抓住信息發布主動權。
(二)分級負責。牢固樹立輿情危機和公開意識,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注重源頭防范、源頭治理、源頭處置,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三)科學有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尊重宣傳和輿情發展規律,把握好時、度、效,不斷提升輿論引導能力。
(四)雙向互動。規范和整合政民互動渠道、探索建立網上群眾路線工作法,快速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及時公開熱點、敏感話題真實情況,發揮輿情在傳播政務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暢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工作機制,落實承辦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同志是政務輿情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涉及本部門、本行業輿情信息監測、收集工作,認真組織開展輿情風險排查,從源頭化解輿情風險。按照“網上問題,網下解決”的要求,統籌推進輿情和事件處置,規范輿情反映問題的受理、轉辦、反饋等工作,妥善處理實際問題。
第六條 行政機關要切實做好決策預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要進行輿情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全面深入開展政策解讀,充分運用新聞發布、政策吹風等方式加強與公眾溝通,解疑釋惑。對涉及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公眾關切和疑慮,要及時正面回應。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規范政民互動工作,暢通互動渠道,及時受理、辦理、答復公眾通過網絡信箱、熱線電話、跟貼留言提出的訴求、建議等。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涉及本部門的重大突發輿情要及時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通報本級宣傳、網信部門,并在宣傳、網信部門指導下做好回應工作。
第十條 行政機關要按照專兼結合的原則,選配熟悉網絡傳播特點人員,負責政務信息發布、政務輿情收集分析回應等工作。要組織開展經常性工作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第十一條 加強對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平臺建設、管理。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和管理辦法,將政務輿情辦理、處置、回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相關考核。對因工作重視不夠、應對無方、處置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根據實際建立本機關政務輿情工作制度,完善政務輿情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青陽縣政務公開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縣政府政務公開考核工作機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考核,是指縣政務公開考核工作。
第三條 政務公開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方面: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是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內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三)政務公開形式方面: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在信息公開網站上進行公開;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介、政務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開欄、政府公報,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會、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四)政務公開程序和時限方面: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是否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復的是否能夠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復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務公開制度方面:是否適用了縣級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務公開效果方面:機關作風是否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顯增強;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顯提升;群眾滿意率是否明顯提高等。
(七)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五條 政務公開考核標準應當遵循:組織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合法,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方便群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積極回應關切,妥善化解輿情;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在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政務公開考核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與日常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具體指標和辦法以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為準。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結果納入縣政府綜合績效考核。
第八條 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對應公開的事項不按規定公開、有意隱瞞公開事項的,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或因工作缺位,在網絡媒體輿論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當年考核等次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第九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務公開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青政辦〔2011〕103號)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運維電話:0566-503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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