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辦文件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中小微企業還貸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中小微企業還貸周轉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
現將《青陽縣中小微企業還貸周轉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8日
青陽縣中小微企業還貸周轉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維護提升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經濟主體信用,促進銀企合作,決定設立“青陽縣中小微企業還貸周轉資金”(以下簡稱“還貸周轉金”),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指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縣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扶持的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還貸周轉金指由政府主導設立,專業管理機構等參與,在中小微企業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時,幫助其按時還貸續貸所提供的臨時性周轉資金。
第四條 還貸周轉金遵循“??顚S?、有償使用、總額控制、按時收回”的管理原則,并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二章 資金的設立、使用與審批
第五條 還貸周轉金規模為1000萬元,由縣財政調劑安排,委托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縣擔保公司)具體運作。
第六條 還貸周轉金實行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封閉運行,財務單獨設立賬套。
第七條 還貸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按日計收,由借用還貸周轉金的中小微企業一次性支付。資金使用費作為收入用于補充還貸周轉資金。
第八條 借用還貸周轉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了營業執照;
(二)符合國家、省、市、縣產業政策,生產經營正常,無重大經濟訴訟和重大違法違規等未決事項;
(三)財務狀況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當前無金融機構不良記錄,屬金融機構確認給予續貸的中小微企業;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第九條 還貸周轉金的使用要求
(一)還貸周轉金專項用于我縣中小微企業還貸續貸業務的臨時周轉,不能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用途;
(二)單筆申請還貸周轉金額度控制在承貸金融機構承諾續貸額度內且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條 中小微企業使用還貸周轉金時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微企業申請借用還貸周轉金申請表;
(二)中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三)即將需要償還的銀行貸款證明材料,抵押物權證或他項權證復印件、擔保函原件和復印件,正在辦理的續貸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四)中小微企業借用還貸周轉金的有關保證材料;
(五)承貸金融機構續貸承諾函或續貸審批意見書及其他證明材料(含貸款時間及貸款額度);
(六)縣擔保公司認為的其他必備材料。
第十一條 還貸周轉金的審批程序
(一)中小微企業申請使用還貸周轉金時,原則上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縣擔保公司提交借用還貸周轉金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二)縣擔保公司在3個工作日內對中小微企業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等情況進行初審,并組織人員對承貸金融機構審查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資產負債、信用等級和承貸金融機構續貸手續完備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合格并提出意見后,履行報批手續。調查人員要對調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審核風險和責任;
(三)還貸周轉金發放前,縣擔保公司與借款中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協議,明確約定還貸周轉金用途、額度、期限、費率、擔保措施和償還等事項。
第三章 資金的償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借用還貸周轉金的中小微企業償還貸款后,承貸金融機構應在當日告知縣擔保公司和貸款中小微企業。承貸金融機構發放新貸款后,需對貸款中小微企業償還還貸周轉金全程監督,督促其自續貸資金到位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借用的還貸周轉金償還及使用費足額支付給縣擔保公司,鼓勵承貸金融機構將續貸資金直接受托支付至還貸周轉金專戶。逾期不償還的,視同挪用財政資金,縣擔保公司對拖欠資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罰息,并通過法律手段予以清收;縣財政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不再享受政府對中小微企業的所有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縣擔保公司每年對中小微企業使用還貸周轉金情況進行信用評定,對評選結果優良的中小微企業,次年使用還貸周轉金時優先予以考慮;對評選結果較差的中小微企業,暫停或取消其使用還貸周轉金資格。
第十四條 縣財政局(縣地方金融監管局)要及時對中小微企業還貸周轉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向縣政府報告其資金使用、風險控制及收益情況;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合作的承貸金融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或與企業串通套取還貸周轉金的,縣政府將視情取消在該金融機構的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和相關財政扶持、獎勵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關于印發衛生健康領域三個補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醫改〔2021〕1號)精神,進一步健全我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機制,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發展,經縣政府同意,決定建立青陽縣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職責
在縣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全縣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各項工作,制定完善全縣嬰幼兒照護服務政策措施、發展規劃,研究解決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發揮各成員單位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嬰幼兒照護服務齊抓共管機制;指導并督促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履行部門職責,完善部門配套政策;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成人員
召 集 人:吳蓓蓓
副召集人:汪宏韜 縣政府辦副主任
陳文斌 縣衛生健康委主任
成 員: 唐自水 縣委編辦副主任
姚秀亭 縣發改委黨組副書記
張發永 縣委教體工委委員
胡 偉 縣公安局副局長
李 平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
丁學軍 縣財政局副局長
程寅根 縣人社局黨組成員
徐科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
殷宏煒 縣住建局副局長
宋雪梅 縣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陳光武 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
程 強 縣市場監管局副局長
金來紅 縣稅務局副局長
李 剛 縣總工會黨組成員
張 濤 團縣委副書記
雷 敏 縣婦聯副主席
徐 斌 縣消防救援大隊黨委委員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健康委,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由縣衛生健康委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聯席會議辦公室成員及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業務科室1名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成員和聯絡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及時調整并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不再另行發文。
三、職責分工
(一)縣委編辦:負責做好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審批登記、管理以及登記信息推送工作。
(二)縣發改委: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作為重要民生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普惠托育項目建設;負責對備案托育機構收費價格水平進行監測分析;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用評價工作。
(三)縣教體局: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或擴大托班規模,實行托幼一體化管理;支持在中等職業院校根據需求開設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專業,為托育機構提供人才保障。
(四)縣公安局:負責督促指導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開展安全防范工作;推進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及周邊社會治安秩序治理;依法從重從快打擊侵害嬰幼兒人身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縣民政局:負責做好社會服務機構性質托育機構的注冊登記、管理以及登記信息推送工作。
(六)縣財政局:利用現有資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行業發展;采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者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指導相關部門落實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及運營等經費保障。
(七)縣人社局:負責托育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和公益性崗位開發;推進托育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等級或專項職業能力認定,將嬰幼兒照護服務人員作為急需緊缺人員納入培訓規劃,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八)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托育機構和設施建設用地,按照“集中統籌、分級保障”的原則,優先落實托育機構和設施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鼓勵利用低效土地或閑置土地建設托育機構和設施,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非營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予以保障。
(九)縣住建局:加強居住小區托育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對新建和正在建設的城市居住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個托位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老城區和無托育服務設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個托位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建(構)筑物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十)縣衛生健康委: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能,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業務培訓和政策咨詢等工作;指導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設置標準與管理規范。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衛生保健、疾病防控等業務指導,依法進行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等監督檢查;開展公益性嬰幼兒早期發展、家庭科學育兒的指導服務。
(十一)縣應急管理局: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安全工作。
(十二)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注冊登記以及登記信息推送;負責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安全、食堂許可和管理檢查。
(十三)縣稅務局: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對托育企業減免相關稅費。
(十四)縣總工會:負責推動各類用人單位開展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動員各類企事業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母嬰設施和托育設施;推動女職工生育保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加大對產假、哺乳假的政策宣傳;調查研究職工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
(十五)團縣委:負責針對青年開展嬰幼兒照護相關的宣傳教育,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青年志愿者服務活動。
(十六)縣婦聯:將嬰幼兒照護服務工作納入婦女兒童工作規劃,開展公益性嬰幼兒早期發展、家庭科學育兒的宣傳和指導;加強對女性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宣傳和維權服務。
(十七)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法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并將檢查指導情況函告行業主管部門。
(十八)縣計生協會:負責參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的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配合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積極爭取人口健康基金參與支持普惠性托育機構開展工作。
四、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由召集人、副召集人、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經成員單位提議,經召集人審核同意后召開。聯席會議一般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印發有關單位并抄報縣政府,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細化工作方案,統一部署、協調推進,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強托育工作,確保工作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托育工作的主要牽頭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職責。
(三)開展督查考核。堅持把托育工作履職情況與綜合績效考核相掛鉤,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切實提高監管效能,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序推進。各有關部門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結合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提升全縣托育工作水平。
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發有關文件由縣衛生健康委代章。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