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促進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的制度化、規范化,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一條 本機制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機制適用于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政府信息的動態調整工作。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動態調整,可參照本機制執行。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不予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審查范圍包括: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六)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應當予以公開。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的,應當依據清理結果,在文件廢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清理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重新標注有效性。
第六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認定可以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個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并已獲取的,行政機關可以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申請人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七條 本機制由青陽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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