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288H/202205-00260 | 組配分類: | 政府公報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
| 名稱: | 青陽縣人民政府公報2022年第5號(總第33期) | 文號: |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05-16 | |
| 廢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青陽縣人民政府公報2022年第5號
(總第33期)
縣政府辦文件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促進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陽縣加快推進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促進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縣建投集團: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關于促進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促進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促進全縣旅游民宿高質量發展,助推鄉村旅游產業提質增效,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旅游民宿發展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21〕2號)精神,結合青陽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對象界定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閑置資源,經營性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為游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二、申辦流程
旅游民宿開辦實行部門聯合審核。由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民宿辦)統一受理,并組織聯合審核、現場踏勘,提供“一站式”服務。
(一)開辦民宿需符合《旅游民宿的開辦條件》(見附件1)。
(二)由縣公安、消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負責指導民宿經營戶依法依規辦理住宿、餐飲、衛生等證照。
(三)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為民宿經營戶提供指導和幫助,及時初審并簽署意見;及時向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反映并協調解決民宿經營戶在建設和運營管理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四)民宿經營主體應主動向縣民宿辦提交開辦民宿所需的材料,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現場踏勘、審核工作。對本實施意見出臺前已經建成或已經對外營業的民宿,符合開辦條件的,由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其辦理相關證照并規范經營;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由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民宿經營戶在本實施意見出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并辦理相關證照、規范經營。
(五)證照齊全、規范經營并成功創建丙級以上旅游民宿的,由縣民宿辦落實信息登記制度,統一編號、統一授牌“青陽民宿”。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建成民宿集聚區3個、民宿村6個,引進品牌民宿企業5家,建成精品民宿100家,成功創建丙級以上民宿15家(力爭創成甲級民宿1家、乙級民宿3家),初步形成具有青陽地方特色的民宿發展體系。
四、重點任務
(一)構建發展體系
1.合理規劃布局。加強旅游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的有機銜接,合理布局旅游民宿基礎設施與服務設施,避免扎堆開發、過度開發。以區域品牌打造、線路整合、設施完善為重點,推動自然環境優美、文化底蘊深厚、市場發展潛力較大、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以旅游民宿開發為紐帶,完善產業鏈,延伸價值鏈,開展多元業態經營,優先打造青通河沿線、S358沿線(蓉十杜線)、S219沿線(青陵線)等旅游民宿集聚區,帶動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
2.盤活閑置資源。積極探索通過租賃、置換、退出等模式,依法盤活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村集體用房等資源。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營、入股、聯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旅游民宿業。積極引進社會資本,參與旅游民宿建設,鼓勵探索農戶自主經營型、“公司+農戶”型、“合作社+農戶”型鄉村民宿發展模式。
3.創新科技支撐。實現移動通信信號和無線局域網全覆蓋,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旅游民宿線上預訂、信息查詢、支付服務。運用AR、VR等現代科技手段,設計開發智慧旅游民宿產品。整合利用現有平臺,完善監測統計、分析預測、市場引導、推介營銷等功能。
4.彰顯地方特色。突出民宿建設經營的創新創意,不斷提升品質內涵,注重個性化、特色化的設計構思,注重突出青陽特色,展示青陽生態文化、歷史文化和民俗文化,打造自然環境與人文環境俱佳的民宿產品。
5.動態標準管理。加強對旅游民宿的標準化管理,建立動態管理機制,推進服務質量等級評定,促進旅游民宿在資源開發、產品建設、安全管理、環境衛生、服務水平、社會責任等方面良性發展。推出一批市場評價高、帶動能力強的精品旅游民宿,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規范旅游民宿數據統計,加強旅游民宿經濟運行監測分析。
(二)完善扶持政策
6.鼓勵規模化、集群化流轉。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村民具有合法產權的建筑物統一進行合法流轉,用于旅游民宿開發經營。流轉規模達20戶以上,2戶(含)以上納入限額以上統計,且綜合年零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流轉年限在10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分別按每戶0.3萬元、0.5萬元給予獎勵(宅基地面積小于等于80㎡的按100%補助,宅基地面積在80至160㎡的按200%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流轉至市場經營主體運營滿1年后,按規定兌現50%補助,經營滿2年且年零售額增幅達10%,兌現剩余50%補助)。
7.推進旅游民宿項目建設。(該條第一款與第二款不重復享受)
(1)凡正式通過項目立項,年零售額達200萬元以上且單間客房裝飾投資10萬元(含)以上,符合建設條件和標準的民宿項目,通過驗收后,按客房數量給予經營主體1萬元/間的一次性獎補。
(2)對新引進的民營資本選址新建的特色主題精品旅游民宿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客房10間以上且單間客房裝飾投資10萬元(含)以上的,經營面積占建筑面積70%以上的,經立項建成運營一年后,年零售額達400萬元以上的,經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審核認定,按工程建安費2%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8.鼓勵集聚運營和品牌化發展。
(1)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建設民宿,實現統一品牌、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配套,倡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連片、連幢、聯合發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集聚開發民宿,實現統一品牌、統一管理、統一配套的,經營滿6個月的,經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認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5萬元一次性補助;
(2)引導各民宿品牌化、個性化發展,擁有自身主題和文化內涵。在縣域內開設連鎖分店,并符合本意見第七條第一款的,給予每家分店一次性補助3萬元。
9.開展民宿村認定。對行政村(或較大自然村)達到民宿村評定標準的(見附件4),經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認定,對經營單位用于旅游民宿標識系統建設、主題元素打造、服務業態配套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的,建成投運一年后納入限額以上統計且年零售額達到600萬元以上的,經審核認定,一次性予以投資總金額50%的補助,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0.引導旅游民宿規范化品牌化發展。為推進旅游民宿規范提升,對成功創建甲級、乙級、丙級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旅游民宿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1.加強創業就業扶持。開發經營旅游民宿的小微企業或個人,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可以向縣人社部門分別申請最高300萬元企業貼息貸款和50萬元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12.完善旅游民宿配套。加快完善旅游民宿公共服務配套,在旅游民宿集群完善游客接待中心、土特產品市場、公共廁所、停車場及旅游標識等配套設施,加強文化、娛樂、衛生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13.鼓勵協會建設。對成立縣民宿協會的行業組織,經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給予10萬元啟動經費補助。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負責旅游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民宿發展規劃的編制,擬定民宿發展政策,牽頭開展民宿的聯合核驗,以及向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反映民宿發展過程中需協調解決的問題。
(二)規范行業管理。組建青陽縣民宿協會,健全規章制度,強化行業自律,建立民宿行業誠信服務機制并定期公布誠信信息。充分利用協會帶動作用,促進旅游民宿高質量發展。
(三)強化要素保障。統籌縣級旅游發展等資金,支持旅游民宿發展。積極提供金融支持,拓展經營主題融資渠道,服務旅游民宿發展。支持優秀人才返鄉參與旅游民宿創業,加強旅游民宿規劃設計人才、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培訓,建設一批懂經營、善管理、高素質、專業化的旅游民宿人才隊伍。
六、附則
1.本實施意見支持范圍為:在本縣區域內注冊、依法經營、申請項目在本縣內組織實施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戶籍在本縣的自然人;本縣注冊登記的民宿協會。
2.本實施意見中提到的“固定資產投資”為主體建筑和設備投資。
3.本實施意見獎補扶持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4.本實施意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旅游民宿的開辦條件
2.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3.青陽縣民宿辦證流程
4.青陽縣民宿村認定標準(暫行)
5.青陽縣旅游民宿項目評價意見表
附件1
旅游民宿的開辦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產權明晰、無糾紛。
2.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
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設計、施工,確保建筑質量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4.利用閑置的文物古建筑開辦旅游民宿,應當按照文物的級別報相應的公布機關審批同意后方可開設,不得改變文物古建筑整體結構和風貌,確保文物整體安全。
5.嚴格落實污水處理措施,配備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后排放的污水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網,實行統一收集處理。
6.應有固定和圍閉的垃圾存放設施,實行分類處理,并及時清運。
二、治安管理和衛生安全條件
1.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設有供旅客存放財物的保管箱、柜。
2.配備的視頻監控設施,應覆蓋出入口、接待處和主要通道,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時間不少于1個月。
3.安裝符合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具有能夠熟練操作的前臺登記工作人員。
4.根據經營規模和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衛生設施。
5.配備安全有效的設施設備,預防控制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設置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并保證能正常使用。
6.客房及衛生間通風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線,供應冷、熱水洗浴及清潔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從業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三、消防安全條件
位于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礎設施、消防安全技術措施、消防安全檢查等按照《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相關規定執行。上述范圍外的,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要求。
四、其他條件
1.建筑風貌應與當地人文民俗、村莊環境景觀相協調,結構安全牢固,各區域采光、通風良好;不得在屋頂上架設太陽能、水箱、廣告牌;不得在屋面上使用破壞環境整體景觀的色彩;不得使用影響整體形象的廣告牌、卷閘門。
2.民宿內銷售出版物的,應當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營場所擺放的出版物必須是正規出版社出版和合法進口的出版物,不得擺放違禁和非法出版物。
3.民宿內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和娛樂經營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從事藝術品經營的,應當到縣文化和旅游局辦理備案手續。
4.民宿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到縣文化和旅游局辦理審批手續,演出不得含有非法內容。
五、禁止性條件
1.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重要自然與文化遺產地等核心區域新建、改建和擴建民宿項目;
2.不得借開辦民宿名義建設別墅或私人會所(會館)等;
3.不得利用違法建設或違法建筑物開辦民宿;
4.法律法規政策禁止的行為。
附件2
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工作職責
1.縣政府辦負責組織協調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召開有關事宜;
2.縣公安局負責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依法審批發放《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指導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3.縣財政局負責旅游民宿發展扶持獎勵政策資金保障;
4.縣人社局負責創業就業扶持,對開發經營旅游民宿的小微企業或個人的創業擔保貸款進行審核。
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民宿建設用地合法性合規性審核、建設規劃方案審查、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6.縣住建局負責依法依規對旅游民宿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7.縣農業農村水利局負責牽頭指導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發展鄉村民宿;
8.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民宿發展規劃的編制,擬定民宿發展政策,牽頭開展民宿的聯合核驗,以及向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反映發展過程中需協調解決的問題;
9.縣衛健委負責《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審批發放,依法對旅游民宿公共衛生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0.縣城管執法局負責民宿違法建設的查處;
11.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旅游民宿經營主體商事備案,依法對旅游民宿經營和食品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12.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指導民宿落實污水治理及環境整治主體責任;
13.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依法對旅游民宿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指導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附件3
青陽縣民宿辦證流程
1.提交申請。經營民宿的農戶或經營主體,須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并填報《青陽縣民宿審批登記表》
2.鄉鎮初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會同當地派出所、村委會對《青陽縣民宿審批登記表》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
3.聯合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初審蓋章后提交縣民宿辦(設在縣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由縣民宿辦組織部門聯合審查驗收分別簽署意見。
對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4.證照辦理。營業執照先行辦理,并辦理稅務登記等證件。根據驗收通過的意見,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特種行業經營、餐飲服務及公共場所衛生等許可證。
附件4
青陽縣民宿村認定標準(暫行)
民宿村申報采取自愿原則,鄉村民宿發展達到一定規模,可自愿向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提出認定申請。民宿村認定共六項要求,全部達到為合格:
1.民宿村申報原則上以行政村為主體,可以是較大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內相鄰的若干自然村;
2.合格民宿經營戶達10戶或經營客房數達150間及以上;
3.經營滿1年且所有經營戶的平均零售額達45萬元(含)以上(需提供稅收完稅證明),且有2戶(含)以上納入限額以上統計;
4.村域范圍內至少有一處生態停車場;
5.村域范圍內至少有一座2A級(含)以上旅游廁所;
6.村域范圍內至少有一個旅游咨詢點或旅游休閑驛站。
附件5
青陽縣旅游民宿項目評價意見表
項目名稱:
青陽縣旅游民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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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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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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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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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數及 床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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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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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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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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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落戶地 (村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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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基本 情況 (應詳細填寫建設規模和內容、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項目開業時間、客房數、床位數、餐位數、樓層、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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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基本情況 (包括投資實力、旅游行業背景、旅游團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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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鄉鎮政府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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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場監管局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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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健委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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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建局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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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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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業農村水利局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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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態環境分局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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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管執法局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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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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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消防救援大隊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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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旅局意見 |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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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評價 和 相關建議 |
(蓋章) 聯席會議 副組長(簽字): 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青陽縣加快推進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青各單位,縣建投集團:
現將《青陽縣加快推進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陽縣加快推進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若干規定
為深入實施鄉村振興、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加快青陽文旅產業融入“雙循環”發展格局,強力推進旅游強省“五個一批”建設、全域旅游“四級聯建”工程,做大做強文旅支柱產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加快旅游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41號)、《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加快推進文化和旅游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辦〔2021〕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青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著力構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十四五”期間,每年安排文旅康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用于旅游規劃編制、項目建設扶持、鄉村旅游補助、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宣傳營銷、人才培育和工作獎勵等,持續鞏固以縣城為核心、以環九華山為重點、以特色小鎮和美麗鄉村為支撐的全域旅游發展格局。
1.以縣城規劃區為核心,打造古街古巷、城市夜游場景,培育更文化、更藝術、更時尚、更科技、更活力的城市旅游新業態。對興辦博物館、藝術館等文化空間、文化創意、茶吧、咖啡吧、非遺體驗、藝術手作、光影動漫等文旅休閑業態的,給予支持。
2.積極整合環九華山核心旅游資源,推動九子巖、蓮峰云海、九華神龍谷等景區提檔升級,對于編制規劃、引進新業態給予支持。
3.高標準高質量推進特色小鎮、美麗鄉村建設,推動景區景點旅游模式向全域旅游模式轉變。對引進的有利于提升基礎設施、打造泛旅游環境、培育旅游核心品牌的重點文旅康養項目給予支持。
二、促進重大項目投資
4.鼓勵引進重大旅游項目。對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價款,下同)1億元及以上,符合我縣旅游產業發展方向的新項目(不含地產項目),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投資額,并納入限額以上統計的企業,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5.鼓勵復合型旅游項目建設。鼓勵旅游項目從單一型向多元化轉變,突出文旅融合、體旅融合,強化體驗性、參與性,擴大旅游消費。對老舊景區改造提升項目、網絡化布局(同一企業主體在縣內布局3個及以上不同業態的文旅康養旅游項目)、綜合型戶外運動休閑項目(同一企業主體在縣內有5個及以上不同類型體育項目),其中年度新增實際投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同一項目給予項目實際投資額1%的一次性投資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6.鼓勵文旅康養企業做大做強。對文化、旅游、文旅康養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不含地產,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企業年度納稅審批表)首次達到5000萬元、3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年度新增入規的文化、旅游、文旅康養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7.扶持旅游新業態新產品。
(1)對新引進的國際國內知名野奢酒店、精品酒店、品牌酒店等,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建成運營后達到限額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投資額1%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新引進博物館、藝術館、美術館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新引進品牌連鎖咖啡吧、品牌連鎖書吧實際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建成運營后達到限額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投資額1%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新引進的紅色旅游、鄉村旅游新業態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建成運營后達到限額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投資額1%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8.文化、旅游、文旅康養、農文旅田園綜合體產業項目和企業符合條件的,優先享受我縣已出臺的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大健康產業發展、工業轉型發展、農業產業化、電子商務、直接融資、降成本等各項政策,優先申報國家和省各項政策扶持;稅收和土地優惠政策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加快旅游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19〕17號)文件執行。
三、推進文旅融合發展
9.鼓勵旅游商品創新發展。
(1)對在國家、省旅游商品大賽中獲得金、銀、銅獎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和3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
(2)鄉鎮、村投資,將縣級及以上非遺項目開發轉化為旅游商品,實際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的文旅項目,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投資補助。
10.對成功創建國家5A、4A、3A旅游景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版權)產業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成功創建省級特色旅游名鎮、特色旅游名村、休閑旅游示范點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對評定為全國、省級文化旅游服務質量標桿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1萬元的獎勵。
11.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復核合格的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3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12.對獲得全國、省“五個一工程”獎、被納入國家劇本扶持工程或省戲曲孵化計劃的,按照國家、省獎勵標準實行1:1配套獎勵。在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文聯主辦的各種文藝賽事評比活動中獲一、二等獎的創作作品,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獎勵。獲得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的,按照資助額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3.經縣級宣傳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組織:
(1)集體創作反映青陽特色題材的大戲劇本,經縣文化和旅游局評審入選的,每本大戲給予創作團隊2萬元的創作補助。創作反映青陽題材的小戲、話劇、音樂劇、歌舞、相聲小品劇本或作品,經縣文化和旅游局評審進入前三名的,每件作品補助創作主體0.5萬元、0.3萬元、0.2萬元。
(2)對新創戲曲劇本入選國家、省級和市級戲曲孵化項目的大戲,分別給予一次性2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小戲,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0.5萬元、0.3萬元獎勵。本縣演藝院團對入選市級以上孵化項目劇本立項并在500座以上劇場公演的,大戲類、小戲類分別給予一次性6萬元、3萬元獎勵。
(3)本縣演藝院團在池州市內500座以上劇場進行本縣特色劇種的商業性演藝活動的,每場給予0.2萬元補助,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本縣企業或社會文化機構團體參加國際文化旅游交流展覽展演、國家級藝術節演出等活動,按照展陳等費用等額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給予每場大戲1.5萬元、小戲0.8萬元獎補;參加、組織國內文化旅游交流展覽展演活動,按照展陳等費用等額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并給予每場大戲1.5萬元、小戲0.8萬元獎補。
14.對投資出品反映本縣特色題材的原創影視作品的投資人予以獎補。電影(含動漫影片)在院線公開放映票房收入不低于500萬元、或在中央電視臺六套節目播出的,且申報主體對該部電影投資不低于5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資金20萬元。獲得國家級及國際A類影展(節)獎項的,每部另行獎勵20萬元。電視劇(含動漫片)在中央電視臺播出,每部給予100萬元獎勵;在省級衛視播出(不含數字收費頻道),每部給予20萬元獎勵。電影(含動漫片)、電視劇(含動漫片)、紀錄片在國內主要視頻網站(優酷、愛奇藝、搜狐、騰訊、B站)上播出且點擊率居該網站年度前10的,每部給予50萬元的獎勵。(本條所有獎補與本縣其他部門出臺的獎勵政策不重復享受)
15.對國家批準設立、保持年檢的三級以上非國有博物館,補助博物館免費開放資金每館每年10萬元。
1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評定為省級“十佳夜娛活動”“十佳夜游街區”“十佳夜讀空間”“十佳深夜食堂”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提升旅游服務品質
17.支持智慧旅游建設。鼓勵文旅企業投資建設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項目,利用5G技術開發AR、VR等場景應用系統等產品,按項目當年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8.完善基礎設施。鄉鎮、村投資建設,符合規劃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詢服務中心、景觀節點、旅游驛站、攝影點、休憩點、旅游步道、騎行道、停車場等旅游基礎設施項目,實際投資額(需扣除已享受其他獎補資金)達2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投資額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9.對成功創建國家AAA級和AA級旅游廁所,分別一次性補助2萬元、1萬元。
20.對獲得國家高、中級導游資格后且在青陽縣從事導游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分別給予每人1萬元、0.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市級金牌導游員、銀牌導游員榮譽稱號后且在青陽縣從事專職導游工作滿三年以上的,分別給予每人1萬元、0.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代表本縣參加國家級、省級旅游服務技能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和3萬元、1萬元、0.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附則
21.上述規定支持范圍為,在本縣區域內注冊、依法經營且申請項目在本縣范圍內組織實施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同一事項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或扶持。對受到摘牌、降級等處理或退規的文化旅游企業,再次申報通過同等次同級別創建的,不再享受補助和獎勵。
22.本規定中提到的“固定資產投資”為主體建筑和設備投資。
23.本規定中獎補扶持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24.本規定由縣文化和旅游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實施和審核把關,報縣政府批準后兌現。
25.本規定由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26.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青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旅游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2017〕43號)同時廢止。
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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