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進一步規范我鎮政務公開考核,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我鎮應不斷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三條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務公開的考核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考核內容為各部門政務公開目錄建設、公開的內容和形式、政務公開制度建設和群眾評價情況等,具體包括以下十三項:
(一)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情況。主要考核政務公開組織機構和各項工作制度建立情況,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政務公開的組織協調、綜合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評比情況。
(二)職責和管理權限的公開情況。主要考核部門職責、內部機構設置和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工作范圍的公開情況。
(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的公開情況。主要考核制定實施的政策、規定和適宜公開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開情況。包括執法水平、服務質量及群眾滿意程度。
(四)行政執法公開情況。
(五)辦事依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公開情況。
(六)辦事程序、步驟和方式、方法的公開情況。
(七)辦事時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和辦理有關事情時間的公開情況。
(八)辦事結果的公開情況。
(九)服務承諾的踐諾情況。
(十)便民措施的執行情況。
(十一)工作紀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違規違紀行為的追究處理辦法的公開情況。
(十二)各項監督制度落實情況。主要考核組織監督、專門機構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的作用發揮情況。
(十三)責任追究情況。主要考核對群眾投訴的處理及不踐諾、假公開、敷衍塞責行為的責任追究情況。
第六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務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考核采取實地考核、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對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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