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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池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任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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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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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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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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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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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救助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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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類確定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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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救助適用于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由縣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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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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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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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縣鄉村振興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和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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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村振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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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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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雖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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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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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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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確因病致貧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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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青陽縣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實施細則》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因病導致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出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青陽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減認定的因病剛性支出后低于青陽縣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人員,納入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管理。具體認定條件由縣民政局會同縣醫保局、縣鄉村振興局等相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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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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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縣鄉村振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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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及時監測識別困難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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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監測標準;對穩定脫貧人口、普通參保人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設定監測標準。縣醫保局及時將達到監測標準的人員信息推送至縣民政局和縣鄉村振興局,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或其它社會救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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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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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縣鄉村振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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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揮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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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落實分類參保資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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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實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享受統一的基本醫保待遇。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給予分類資助。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給予90%定額資助,返貧致貧人口在過渡期內給予80%定額資助,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過渡期內給予50%定額資助,剩余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參保資助。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后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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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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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鄉村振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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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增強大病保險補充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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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堅持基本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在全面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公平普惠待遇政策基礎上,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實行傾斜支付,較普通參保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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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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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分類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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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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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由縣醫保局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或按規定轉診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門診費用,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范圍有效銜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按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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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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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健委,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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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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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為1500元,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3000元,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10000元,根據市動態調整標準及時調整。特困人員救助比例為9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為75%;在起付標準以上,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比例為70%,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50%。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年度救助限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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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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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鄉村振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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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統籌完善傾斜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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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超過10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為50%,年度救助限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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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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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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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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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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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暢通依申請救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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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按照戶申請、村(社區)評議、鄉鎮審核、縣有關部門(縣醫保局、縣民政局、縣鄉村振興局)聯合確定的程序,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相應救助。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的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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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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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鄉村振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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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拓寬社會綜合救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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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進實施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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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推動建立村(社區)慈善基金,鼓勵將大病救助作為協議重要內容,探索實施人人參與、互助共濟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困難群眾醫療需求為導向,優先設立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診療路徑明確的大病救助項目和困難家庭符合規定的異地就醫交通等補貼項目,發揮補充救助和補缺救助作用。建立社會救助信息與本地慈善資源雙向推送工作機制,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建設和平臺間慈善資源共享,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探索制定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標準,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和商業保險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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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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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稅務局、縣醫保局、縣財政局(縣政府金融辦),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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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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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擴大職工醫療互助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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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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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健康保險產品供給,將更多醫保目錄外合理醫療費用科學納入健康保險保障范圍,提高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障水平。探索推進實施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逐步實現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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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政局(縣政府金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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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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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范三重保障服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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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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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健全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機制,縣民政局、鄉村振興局認定的救助對象,統一交由民政部門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類標識確認后,及時向縣醫保局推送,縣醫保局根據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落實資助參保、醫療救助待遇。細化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和經辦管理服務規程,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對已認定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實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業務“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動員基層干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加強政策宣傳,不斷擴大政策知曉度、覆蓋面。依托鄉鎮醫保服務窗口,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代辦及結果反饋,確保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能及時得到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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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政局、縣鄉村振興局、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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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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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加強醫療服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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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積極推行分級診療,引導救助對象首先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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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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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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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嚴格救助基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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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運行分析,強化基金風險預警管控。加強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監管,大力查處定點醫藥機構違規違法行為,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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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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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公安局、 縣財政局、 縣衛健委、縣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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