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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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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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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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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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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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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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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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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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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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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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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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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43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7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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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6.送達執行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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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制止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罰程序; 3.擅自改變審計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應當告知聽證沒有告知,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沒有審計處罰法律依據實施處罰,給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處罰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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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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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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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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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46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49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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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嚴重或重大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較大數額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行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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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不予處罰或出發不當,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罰程序; 3.應當告知聽證沒有告知,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4.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在處罰中發生腐敗行為;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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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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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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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封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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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4條第1款、第2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32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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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予以制止和進一步核查、追責。 2.制止責任: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決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取得審計證據。情節嚴重或者制止無效,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是否進行封存。 3.封存決定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以及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人員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當場予以封存。 4.送達執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及時送達審計封存通知書,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應當由兩名審計人員實施,并會同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產進行清點,開列封存清單。 5.事后監管責任:封存期限屆滿或者在封存期限內完成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產處理的,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共同清點封存的資料或者資產后予以退還。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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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其相關審計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制止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實施封存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3.擅自改變封存對象、條件、方式的或者擴大封存范圍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封存,給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依法及時解除封存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執行行政強制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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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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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撥付與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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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4條第3款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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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予以制止和進一步核查、追責。 2.制止責任: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決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取得審計證據。情節嚴重或者制止無效,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是否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3.決定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向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送達暫停撥付或暫停使用通知書。 4.事后處理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審計機關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核、復核、審理,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暫停撥付與使用決定。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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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其相關審計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制止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實施暫停撥付與使用權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3.擅自改變暫停撥付與使用對象、條件、方式的或者擴大暫停撥付與使用范圍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暫停撥付與使用,給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依法及時解除暫停撥付與使用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執行行政強制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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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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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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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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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16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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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劃責任: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下達執行經批準后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實施責任:審計機關項目計劃執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組成審計組,制發審計通知書,開展審計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采取檢查、調查、查詢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審計組組長審核確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等,確認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3.審計終結責任: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按規定程序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項目計劃執行部門、審理部門對代擬的審計報告等審計結論文書、審計全過程材料進行復核、審理;審計機關業務會議集體審定審計報告等審計結論文書;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對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糾正建議;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4.監督執行和整改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檢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執行情況;對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按規定程序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受縣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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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程序、要求編制、報批、下達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 2.未按規定程序、要求制發審計通知書,開展審計的; 3.未按規定程序、要求開展審計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的; 4.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現的; 5.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6.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的;復核、審理意見不正確,以及應當發現未發現重要問題的; 7.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8.在審計監督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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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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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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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和監督內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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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9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6條 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3.《安徽省內部審計條例》第6條 第1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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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劃責任:根據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制定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年度計劃;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受理責任: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監督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予處理或者不當處理行為的舉報、投訴,進行審核,報請審計機關審定,指定有關業務部門進一步核查。 3.指導監督責任:審計機關根據立法計劃安排,開展立法論證、調研,會同有關部門代擬有關內部審計規章制度草案,報請審計機關審定;內審指導部門根據年度計劃,組織開展調研、培訓等工作;項目計劃執行部門,按照年度計劃安排,結合項目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內部審計項目質量,以及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舉報、投訴事項進行核查。 4.處理責任:對核查或審計發現的問題,監督被審計單位整改。 5.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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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未受理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人員舉報的; 2.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的; 3.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4.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指導和監督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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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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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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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0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3.《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第32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33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報送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證明文件有不實或者有違法問題的,應當依法對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審計機構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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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劃責任:根據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制定核查內部審計機構工作計劃,并將核查內容編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核查責任:項目計劃執行部門,按照年度計劃安排,制發、送達審計通知書。按照國家法律、法律、規章等規定,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核查。 3.處理責任:對核查或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復核、審理,并提請審計機關業務會議審定后,出具審計報告。對依法應當處理、處罰的,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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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程序、要求制發審計通知書,開展核查的; 2.隱瞞核查發現問題的; 3.泄露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4.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在核查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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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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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報送資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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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1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8條 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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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安排,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報送有關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項目計劃執行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安排,制定需要報送與審計工作有關的資料清單,通知被審計單位及時報送等,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2.管理使用責任:審計機關指定部門、專人接收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的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并按規定要求登記、使用、保管。項目計劃執行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要求核對、登記、使用、保管。對需要歸還的資料原件,在審計工作結束后,要辦理歸還手續;對不需要歸還的資料,要按照審計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歸檔。對上述接收的資料涉密的,要嚴格按照保密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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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管理不善,造成被審計單位資料丟失的; 2.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商業秘密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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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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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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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45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第46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第39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決定書;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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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證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取得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 2.審核責任:審計現場結束后,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應當審核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充分性,提出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并寫入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應當認真研究、討論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提出采納或不采納意見,并作出說明,同時起草審計決定書。 3.決定責任:項目計劃執行部門應當對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進行復核;審理部門應當在復核的基礎上,對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進行審理。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組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決定執行的方式、期限、救濟途徑等。 5.送達執行責任:按規定時間和程序送達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6.監督執行和整改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檢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按規定程序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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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處理而不予處理,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程序的; 3.擅自改變審計處理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沒有審計處理法律依據作出處理,給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作出審計處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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