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
1.中央及省以下地方財政下達或預算安排的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和其他專項補助資金;
2.各級民政部門(包括慈善協會)接受的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分配標準:
根據《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安排分配標準:
重、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所需數額的安排和分配,按以下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
(一)緊急轉移安置項目:按緊急轉移人口數和相應的標準。其中:臺風災害人均90元,其他災害人均230元。
(二)過渡性生活救助項目:按照受災地區過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數和生活救助標準。其中:省啟動Ⅳ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時,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實施救助,每人每天補助10元、救助期限3個月。其中:省啟動Ⅱ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時,每人每天補助10元和1斤糧、救助期限3個月。
(三)旱災救助項目:對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按照人均60元標準。
(四)冬令春荒困難補助項目:對冬令、春荒期間存在口糧、衣被、取暖等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人均90元的標準以及省級承擔比例測算分配。
(五)農房倒損恢復重建項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員困難情況、重建戶數、重建修繕性質對應的標準,即當年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標準。當前標準為:五保戶、農村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戶均2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6萬元;其他困難戶重建房屋戶均1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4萬元。
(六)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項目:按照災害發生等級、遇難人數。具體補助標準為每位遇難人員5000元。
以上資金分配標準不是具體救助標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災區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農房倒損恢復重建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直接按計算標準發放到恢復重建對象和遇難者親屬外,其他各項均應統籌中央和省級安排資金,根據本地救助標準和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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