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確保我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科室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二條 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第三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事先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
(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應將其意見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回復。
(二)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同意的,發布政府信息。
(三)書面回復不同意的,與涉及的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縣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政府信息,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
第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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