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審核審查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下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前的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以下簡稱核審)應當堅持“誰公開、誰核審,誰核審、誰負責,先核審、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核審主要圍繞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規定和信息公開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現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不準確公開等情況,也要防止片面強調公開而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條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綜合科或者政策法規科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保密部門應加強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能力和水平,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培訓。
第七條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 保密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條 核審的具體程序為:
(一)由制作或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具體承辦人員提出公開意見,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
(二)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初審,防止信息出現錯漏現象,提出初審意見。擬公開的信息還須同時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并經分管領導核準;
(三)經本行政機關政務公開分管領導核準。重要信息擬公開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須經本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定。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縣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政府信息核審程序由起草部門履行。
第十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核審。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相應政府信息的核審。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十二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后,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錯誤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六條 對因核審不嚴導致的公開內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權益受侵害、造成負面影響的以及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各鄉鎮政府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建立本級政府信息審核審查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核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1年11月16日以青政辦〔2011〕103號印發實施的《青陽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