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務公開工作依法、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 《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公文,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的意見、通知等公文。
第三條 政府公文標示公開屬性應當依據《保密法》《條例》有關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條 在認定公開屬性前,應當對擬主動公開屬性的公文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標示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信息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六條 政府公文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信息。主動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至二十六條執行。
(二)依申請公開。《條例》規定的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可以認定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公文,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公文(包括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
第七條 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認定為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公文應當公開。
第八條 政府公文公開屬性認定過程為:
(一)部門發文:由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行發文的,由擬稿人提出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或者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隨文送審。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先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還應進行預公開審查,由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決定是否需要向公眾、向企業征集意見。
(二)代縣政府擬文: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應隨文明確提出公開屬性建議并說明理由;沒有明確公開屬性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退回。
(三)聯合發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擬稿的,由主辦機關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縣委(辦)和縣政府(辦)聯合發文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對接確定公文屬性。
(四)轉發類公文未標示公開屬性的,應當征求發文單位意見后再認定公開屬性。
第九條 公文成文后,應當在公文“附注”位置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公開”。對于部分公開的,應分別注明公開和不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公文制發后,對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對屬性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并將目錄按時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規程。
各鄉鎮政府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工作細則。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源頭認定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公文,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源頭認定政府公文公開屬性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2019年8月30日印發實施的《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的通知》(青政辦〔2019〕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