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政務輿情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輿情工作,增強政務公開公開實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系列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第三條 政務輿情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進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語、不被動,牢牢抓住信息發布主動權。
(二)分級負責。牢固樹立輿情危機和公開意識,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注重源頭防范、源頭治理、源頭處置,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三)科學有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尊重宣傳和輿情發展規律,把握好時、度、效,不斷提升輿論引導能力。
(四)雙向互動。規范和整合政民互動渠道、探索建立網上群眾路線工作法,快速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及時公開熱點、敏感話題真實情況,發揮輿情在傳播政務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暢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工作機制,落實承辦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同志是政務輿情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做好涉及本部門、本行業輿情信息監測、收集工作,認真組織開展輿情風險排查,從源頭化解輿情風險。按照“網上問題,網下解決”的要求,統籌推進輿情和事件處置,規范輿情反映問題的受理、轉辦、反饋等工作,妥善處理實際問題。
第六條 行政機關要切實做好決策預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要進行輿情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全面深入開展政策解讀,充分運用新聞發布、政策吹風等方式加強與公眾溝通,解疑釋惑。對涉及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公眾關切和疑慮,要及時正面回應。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規范政民互動工作,暢通互動渠道,及時受理、辦理、答復公眾通過網絡信箱、熱線電話、跟貼留言提出的訴求、建議等。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涉及本部門的重大突發輿情要及時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通報本級宣傳、網信部門,并在宣傳、網信部門指導下做好回應工作。
第十條 行政機關要按照專兼結合的原則,選配熟悉網絡傳播特點人員,負責政務信息發布、政務輿情收集分析回應等工作。要組織開展經常性工作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第十一條 加強對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平臺建設、管理。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和管理辦法,將政務輿情辦理、處置、回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相關考核。對因工作重視不夠、應對無方、處置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根據實際建立本機關政務輿情工作制度,完善政務輿情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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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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