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租房承租戶:
青陽縣城區公租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以解決階段性居住租賃需求為目的,在承租戶自行滿足住房需求或超過保障條件標準后,根據《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承租戶應退出公租房保障。根據《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附后):“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因購買期房,暫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請不超過18個月的延長期”,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了社會家庭戶和新就業、穩定就業人員執行標準不一致的情況,18個月延長期與實際交付時間還有差異等問題,為切實發揮公租房保障作用,結合“為民辦實事”活動開展和工作實際,本著“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原則,對公租房后期管理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執行范圍。所有公租房承租戶(包括:社會家庭戶和新就業人員、穩定就業人員等)購買期房的,都給予延長期的優惠保障政策。
二、執行時間及標準。因購買期房,退出公租房保障的時間,以期房所在樓棟的新建住宅小區聯合驗收交房時間為準,考慮裝修、搬家等時間,可再給予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在青陽縣實行租補分離前,延長期內租金標準按現行租金標準執行。
青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1日
附:
《青陽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條 公租房的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本縣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財產標準的,或不在本縣就業和居住的,應當及時或在租賃合同期滿后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確有特殊困難不能退出的,由本人申請,經社區居委會、縣房產事務中心審查同意,可以申請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因購買期房,暫不能交付使用的,可以申請不超過18個月的延長期。延長期內,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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