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十九屆五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扎實推進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20〕25號)貫徹落實,不斷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68號)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不斷滿足困難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
二、目標任務
不斷完善低保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加強動態管理,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農村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
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三、實施內容
(一)保障范圍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財產狀況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無法依靠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經本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但低于農村低保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相關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4.生活困難、單獨立戶(靠家庭供養無法單獨立戶,可按照單人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申請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申請低保的,按照《青陽縣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和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青民〔2018〕72號)文件執行。
(二)保障標準
根據池州市民政局《關于調整2020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池民社救[2020]57號)文件要求、確定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
(一)我縣農村低保保障標準為649元/月.人。
(二)我縣農村低保對象分三類實施救助:一類救助標準為500元/月.人;二類救助標準為356元/月.人;三類救助標準為268元/月.人;救助類別根據文件規定和被救助對象家庭人均純收入情況就近靠檔。
(三)對低保家庭中的A類、B類人員,分別增發30%和20%低保金。
1.A類人員包含:重病、重殘人員。其中重病是指癌癥(惡性腫瘤)、尿毒癥、白血病、器官移植、艾滋病中任一病種;重殘人員是持有有效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或二級殘疾證人員。
2.B類人員包含: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18周歲(不含)以下未成年人和持有有效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三級或四級的人員。
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低保金,不重復獲得。
(三)申請認定
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由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具體申請、確認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19〕56號)和《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轉青陽縣低保、特困供養審批權限下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青政辦秘〔2020〕71號)文件執行。
(四)動態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類管理服務的要求,定期核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村民委員會發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職責分工。縣、鄉民政、財政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協調,研究解決存在問題。民政部門牽頭統籌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按規定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統籌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強資金統籌。縣財政要結合實際情況,推進社會救助資金統籌使用,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縣財政局、民政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管理規范。
(三)強化考核監督。建立健全農村低??冃гu價考核體系,加大對農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檢查力度,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農村低保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五、附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參照本方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