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其他權力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
|
|
市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 縣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審查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2.《安徽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民優字〔2010〕20號)第三條 患慢性病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伍回鄉且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申報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難等進行核實,并出具證明材料報鄉鎮(街道); 3、鄉鎮(街道)調查核實后,填寫《安徽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審批表》,并以正式文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4、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申請人有關資料,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請人到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縣級民政部門在收到市級醫療鑒定意見后,將備齊的相關材料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 5、市級民政部門將擬批準的人員名單逐級反饋到鄉鎮(街道)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結果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收集報市級民政部門,市級民政部門下達審批文件。 在辦理過程中,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限期到指定醫院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以核實相關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體檢或提交相關材料,將取消相關待遇”。 第五條:市級民政部門應對縣級上報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審批,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安徽省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批準其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由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發給定期定量補助及享受其他相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糾正。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或出現《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從下月起停發相關待遇。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即中止其享受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相關待遇。
|
是
|
審查責任: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申請人有關資料,認為符合條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請人到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對軍隊醫院證明的慢性疾病進行檢查。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市級醫療鑒定意見后,將備齊的相關材料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的;2.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明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要求的項目而初審通過并予以轉報的;3.擅自增設變更初審轉報程序或條件的;4.因未嚴格初審而產生嚴重后果的;5.初審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6.初審中發生腐敗行為的;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
優待撫恤股
|
0566-5036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