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
工作方案(試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壓緊壓實各方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常態化開展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集中攻克老百姓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讓老百姓切身感受到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停止執行皖辦發〔2021〕16號文件的通知》,7月22日市委常委會、10月20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就有關后續銜接工作專題研究部署,以及市環委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的通知》(池環委辦〔2022〕70號)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完善上下聯動、專群結合、部門協同的生態環境保護網格化監管體系,全方位提高發現問題、整改問題能力,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不斷開創全縣生態文明建設新局面,為加快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生態美的新階段現代化“靈秀青陽”提供堅實支撐。
二、工作目標
11月底前,縣級比照“市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心”職能,落實專門編制及人員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統籌協調落實全縣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12月底前,各鄉鎮完成基層環保協管員隊伍建設,持續強化鄉鎮環保站能力建設,常態化開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治,推動環境問題整改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三、組織體系
(一)加強機構職能銜接。在縣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明確6名編制專門用于青陽縣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根據我縣事業單位機構職數情況,適時提請縣委編委會研究設立“青陽縣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心”。具體職能參照市生態環境保護中心確定,并協助做好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縣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辦公室、縣大氣污染防治辦公室等日常事務,業務上接受縣生態環境分局領導。
(二)加強鄉鎮環保站(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建設。各鄉鎮、開發區要進一步配齊配強鄉鎮環保工作站、開發區環境保護局人員力量,并至少確保一名人員專職從事生態環境網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督辦、臺賬資料收集整理,“1+1+N”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巡查、發現、錄入、整改,以及系統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對基層環保協管員的管理、考核、指導。
(三)建立基層環保協管員隊伍。各鄉鎮12月底前對原有144名基層“專職環境監督員”全部予以解聘,另行在全縣110個村分別確定1名基層環保協管員,由各鄉鎮參照公益性崗位統一管理、考核。解聘人員由各鄉鎮配做好相關政策宣傳、疏導,積極妥善做好安置。
四、職責任務
鄉鎮專職管理員職責:在承擔轄區日常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基礎上,負責對基層環保協管員的管理、考核、指導。負責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督辦、臺賬資料收集整理,“1+1+N”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巡查、發現、錄入、整改,以及系統管理等相關工作。
基層環保協管員職責:常態化開展轄區內生態環境保護巡查,及時發現、上報并協助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確保責任區域生態環境監督無死角、無遺漏、全覆蓋。配合行業執法監管、專業環保監測等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并根據鄉鎮工作安排,參與開展專項環保檢查巡查。按時參加有關學習培訓,掌握了解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等。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工作保障。堅決扛起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縣委、縣政府統籌領導全縣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鄉鎮(開發區)對各自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負主體責任。各鄉鎮(開發區)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選優配強鄉鎮環保站專職人員及基層環保協管員,確保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體系。縣鄉兩級要強化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相關工作經費、人員、場地保障,切實解決有錢辦事、有人辦事、有地方辦事。
(二)強化經費保障。基層環保協管員崗位補助每人每月按照最低標準1280元打卡發放(縣財政承擔60%,鄉鎮財政承擔40%);縣財政統一購買200元/人/年度人身意外保險;績效考核獎勵按照市里統一規定執行,原則上依據環保協管員月考核結果由市級配套資金按月發放。按照“市、縣、鄉鎮財政足額落實配套資金,嚴格落實專款專用,逐人逐月發放工作經費”要求,縣、鄉有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嚴格考核獎懲。強化考核問責,將全面推行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納入重點督辦事項,納入績效考核。縣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心指導各鄉鎮加強環保站和基層環保協管員的考核,對工作認真負責,嚴格履行職責,及時發現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挽回重大損失和影響的,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未認真開展排查、上報和監督工作的,履職盡責不到位,造成嚴重生態環境影響和后果的,依法依規實施問責。大力宣傳在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相關人員和環保協管員,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參與環保的濃厚氛圍。
附件:1.青陽縣基層環保協管員實施計劃表
2.青陽縣基層環保協管員管理辦法(試行)
附件1:
青陽縣基層環保協管員實施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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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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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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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環保協管員
配備人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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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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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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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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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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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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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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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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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鎮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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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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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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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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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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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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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華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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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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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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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木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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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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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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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田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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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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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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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陽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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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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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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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備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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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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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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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前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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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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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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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村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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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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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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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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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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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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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陽縣基層環保協管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強化基層環保協管員隊伍建設,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水平,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堅實保障。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環保協管員是指按照《青陽縣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網格化監管工作方案(試行)》,在基層從事生態環境網格化巡查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在鄉(鎮)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參照村公益崗位人員管理。
第二章 配備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以村為網格,結合村規模、人口、經濟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等情況,通過人員轉崗、整合或推薦等方式配備。
第五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具備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熱愛基層工作,熟悉本地情況,愿意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服從組織管理。
(二)身體健康,具備履行環保協管員職責基本條件,且有一定的口頭表達和系統應用操作能力。
(三)基層環保協管員不得由村“兩委”成員、村固定制全額補貼人員兼任,且不得從事有其他全日制工作。
第六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確定程序:
(一)各鄉鎮參照公益性崗位,自行組織基層環保協管員選任和管理,建議由村兩委會議民主推薦,并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程序通過,報鄉鎮審查備案。
(二)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經考察能夠勝任工作的,正式上崗履職,不合格者即行辭退。選任期原則上一年一定。
第三章 主要工作職責
第七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具體職責如下:
(一)在轄區網格責任區內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巡查,確保責任區域生態環境監督無死角、無遺漏,做到生態環境問題及時發現并上報。
(二)對發現問題實行“雙線并行報告制度”,在線下逐級向上級報告,線上同步在小程序內錄入上報。
(三)對巡查發現的生態環境問題,做到整改前現場拍照取證,整改后拍照佐證,并按要求錄入小程序實施閉環管理。
(四)配合鄉鎮做好轄區污染源排查和信息采集;協助做好轄區內生態環境類矛盾糾紛排查、處置和化解;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教育宣傳。
(五)按時參加學習培訓和工作例會,了解掌握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在鄉鎮環保站指導下完成其他工作。
第八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在日常巡查工作期間,必須佩戴有效工作證件,巡查中做到言行舉止文明禮貌。
第九條 “池州市生態環境巡查系統”是基層環保協管員重要工作載體,按要求落實巡查打卡工作任務,據實上報生態環境問題,做到問題描述清晰、整改前后比對照片佐證有力。
第四章 人員管理運行
第十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實行“日常巡查+集中檢查+交叉互查”工作機制。日常巡查可結合實際情況,彈性安排工作時段開展巡查。
第十一條 各鄉鎮環保站負責基層環保協管員日常工作管理和業務指導,并建立“周例會”制度,集中聽取環保協管員巡查工作落實及重點工作安排。環保協管員每周需開展3個工作日以上巡查及打卡,每月鄉鎮環保站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項巡查,每季度鄉鎮環保站至少組織1次村級交叉互查,縣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心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鄉鎮互查,有關互查情況納入環保協管員績效考核。
第十二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請假 3天內由鄉鎮環保站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鄉鎮分管負責同志審批,并報縣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實行動態調整管理。對不適任工作崗位或因履職不力被省市縣各類環保督察交辦突出環境問題的,鄉鎮應視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對日常工作懈怠、落實崗位職責不力、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鄉鎮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約談、通報批評、辭退等。
第五章 崗位補貼及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報酬采取“崗位補助+績效獎勵+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障機制。崗位補助1280元/月,績效獎勵由市級補助資金按月依據考核結果折算發放。統一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0元/人/年。
第十五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保障經費納入縣、鄉鎮財政預算。崗位補助部分縣財政承擔60%,鄉鎮承擔40%;績效獎勵由市級補助資金承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0元/人由縣財政統一承擔。資金專款專用,通過“一卡通”方式打卡發放。
第十六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績效考核參照縣相關績效考核細則執行。同時,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原則,被縣級一年內督查交辦問題1次扣200元,2次扣當月績效,3次扣半年績效,4次直接解聘;市級一年內督查交辦問題1次扣當月績效,2次扣半年績效,3次直接解聘;省級督察交辦問題1次扣半年績效,2次直接解聘;省級以上層面交辦問題1次就直接解聘。同時,按照《青陽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環保協管員巡查網格內有關生態環境問題被信訪舉報投訴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的獎勵資金在協管員績效中予以扣除,扣完為止。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享有履行崗位職責應當配套的崗位補助和績效考核獎勵,享有評優表彰和對巡查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第十八條 基層環保協管員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接受群眾監督,嚴守企業、居民、商戶等私人信息不得泄露,一年任期滿或因身體條件等不適任工作崗位的即自行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生態環境保護管理中心負責制定、修改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