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23003291392M/202212-00034 | 組配分類: | 收費目錄清單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 |
| 發布機構: | 青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名稱: | 關于公布青陽縣縣級涉企收費清單 (2022年)的通知 | 文號: |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2-12-24 | |
| 廢止日期: |
關于公布青陽縣縣級涉企收費清單 (2022年)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青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青陽縣涉企收費清 單的通知》(青政〔2014〕30號)要求,經對照有關法 律法規、收費政策及青陽縣縣級政府權責清單、行政權 力中介服務清單,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財政局、縣 科技經濟信息化局按照職責分工,對現行的青陽縣涉企 收費清單進行了動態調整。現將《青陽縣縣級涉企收費
清單(2022年)》予以公布。
《青陽縣縣級涉企收費清單(2022年)》動態調整情況說明
一、涉企行政事業收費調整情況。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降低部 分收費標準的通知》(皖發改價費函[2022]127號)文件規定, 對2022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 政許可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 行收費標準80%收取。降低部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自
2022年4月7日起按現有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0-20%。
二、 政府性基金調整情況。
(一)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 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六 稅兩費”的通知》(皖財稅法[2022]241號)文件規定,自2022 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現有標準的基礎上減按50%征收。
(二)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 于我省中小微企業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皖財綜 [2022]299 號)文件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 31日,向中小微企業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90%
征收。
三、 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收費情況。
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收費未做調整。
四、 涉企保證金調整情況。 (一)根據市住房建設局等5 部門《關于進一步優化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 通知》(池建市函[2022]402號)規定,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招 標控制價在5000萬元及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時免繳投標
保證金。
(二)根據《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 境的通知》(皖財購[2022]556號)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 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5%,
項目驗收結束后應及時退還。
青陽縣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2022年1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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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范圍和對象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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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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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訴訟費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 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函〔2011〕 217號 |
訴訟案件當事人 |
詳見收費 依據文件 |
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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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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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證照費 (1)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2)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 駕駛證工本費 (3)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 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 本費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改價格〔2004〕 2831號;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 783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 字24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 〔2008〕3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 改價格〔2008〕1575號;省物價局、省財政 廳皖價費〔2013〕72號;發改價格〔2017〕 1186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
機動車有關證照申請人 |
詳見收費 依據文件 |
縣公安局交警大 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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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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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復墾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物價局財綜〔2001〕 1061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 |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 土地破壞,沒有條件復墾和 復墾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 和個人 |
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 方米24元 |
縣自然資源和規 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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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范圍和對象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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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閑置費 |
資源廳皖發改收費〔2019〕33號;國家稅務 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 建設占用耕地, 一年以上未 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 |
每平方米5至10元 |
縣自然資源和規 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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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開墾費 |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 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 人 |
占用一般耕地的24 元/平方米,占用基本 農田的,按當地耕地 標準的2倍繳納。 |
具自然資源和規 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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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動產登記費(▲小微企業免 收項目詳見財政部財稅 〔2014〕101號)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 2016〕79號、 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 財 政 部 發 改 價 格 規 [2016]2559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 財綜〔2019〕866號;財政部等六部門公告 2019年第76號 |
不動產登記申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縣自然資源和規 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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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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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
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 計價格〔2002〕872號;省物價局、省建設 廳皖價服〔2007〕207號;青價〔2009〕3 號 |
所有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縣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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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范圍和對象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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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建城〔1993〕410 號;省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建城字〔1996〕 56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2〕186 號;省物價局、財政廳皖價費〔2006〕240號;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財稅〔2015〕68號;省 財政廳、省發改委皖財綜〔2020〕1241號 |
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單位、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縣城市管理行政 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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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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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鎮污水處理費 |
國務院國發〔2000〕36號;國家計委、建設 部、國家環保總局計價格〔1999〕1192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水利部、國家 環保總局計價格〔2002〕515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財預〔2009〕79號;省政府令 第183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 城鄉建設部財稅〔2014〕151號;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省住建廳財綜〔2015〕196號; 青價〔2018〕42號 |
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城 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 水的單位和個人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 /噸;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種行業用水1.20元 / 噸 。 |
縣住房和城鄉建 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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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建設部計價格〔2000〕474號;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皖價費〔2014〕 138號、省政府皖政〔2016〕56號、皖人防 〔2016〕15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 53號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866 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 8號;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皖發改價費函 〔2021〕167號 |
經批準確因地質和地下條件 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設單 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縣住房和城鄉建 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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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范圍和對象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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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水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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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資源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第460號 令;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皖價商〔2014〕1 號;皖價商〔2015〕66號;省發改委財政廳 省水利廳皖發改價費〔2019〕622號 |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 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和 個人 |
詳見文件 |
縣農業農村水 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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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大 民銀行財綜〔2014〕8號;省財政廳、省物 價局、省水利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財綜 〔2014〕3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水利部發改價格〔2014〕886號;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皖價費〔2014〕160號; 省財政廳皖價費〔2017〕77號;財政部財稅 〔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公告2020年第8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 務局、省水利廳皖稅函〔2020〕258號;省 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皖發 改價費函〔2022〕127號;省水利廳皖水保 函〔2022〕189號 |
詳見文件 |
詳見文件 |
縣農業農村水 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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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52號; 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994〕400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4〕101號; 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產局漁政〔1989〕 64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02〕 186號省財政廳、物價局財綜 〔2015〕34 號 |
在我縣管轄的江河、湖泊等 水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 增、養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 和個人 |
專業捕撈按年總產值 的4%,養殖(種植) 業按年總產值的1%, 經批準的外省單位和 個人按年總產值的 5% |
縣農業農村水 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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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費項目 |
收費依據 |
收費范圍和對象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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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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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
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1〕10號;省物 價局、省財政廳皖價費〔2014〕145號;省 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皖發 改價費函〔2022〕127號 |
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的單 位和個人 |
詳見收費依據文件 |
市特種設備監督 檢驗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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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事項 |
2、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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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收單位責任: 1.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 2.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3.按規定使用非稅票據,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4.執行收費統計報告制度,按要求報告年度收費情況; 5.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國家和省政府收費政策; 2.督促指導執收單位按清單收費; 3.糾正違規收費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違反收費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 格、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追究責任: 1.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2.不實施管理行為或者不提供服務收費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收費的; 4.不使用統一規定的票據或者無票據收費的; 5.其他違反收費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由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注:1、以上收費為經國家和省批準設立的,由我縣相關單位執收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2、省、市級單位執收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省市級涉企收費清單執行。
3、標▲號的收費項目,對小微型企業免予征收。
青陽縣涉企政府性基金清單(2022年1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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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政策依據 |
征收范圍對象 |
征 收 標 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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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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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 費 |
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585號;國務院 國發〔1998〕34號;財政部財綜函〔2002〕3號;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皖價費〔2008〕112 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9〕53號;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皖財綜〔2019〕866號; |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 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 共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單 位和個人 |
40-50元/m2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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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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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財政部、國家林業局 財綜〔2002〕73號;省財政廳、省林業廳財綜〔2003〕 1088號;財綜〔2015〕2241號;財稅〔2015〕122 號 |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 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 項工程確需占用、征用或者 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 |
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 (含采伐跡地、火燒跡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 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詳見文件 |
縣林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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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政策依據 |
征收范圍對象 |
征收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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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務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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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教育費附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令第60號; 國務院令第448號;國發明電〔1994〕2號、國發 明電〔1994〕23號;國發〔201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財稅〔2016〕 12號;財稅〔2019〕13號、財稅〔2019〕46號; 皖政〔2016〕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10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 稅務局財稅法〔2019〕119號、皖財稅法〔2022〕 241號、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 和個人 |
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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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方教育費附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財綜 〔2010〕98號、財綜函〔2011〕5號;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省教育廳財綜〔2011〕349號;財稅〔2016〕 12號、財稅〔2019〕13號、財稅〔2019〕46號; 皖政〔2016〕54號;皖財綜(2019)601號;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財稅法〔2019〕119號、 皖財稅法〔2022〕241號; |
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 和個人 |
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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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政策依據 |
征收范圍對象 |
征收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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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利建設基金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財綜〔2011〕2 號;皖政〔2012〕5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 稅〔2016〕12號;皖政〔2016〕54號;省財政廳 皖財綜〔2021〕86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 徽省稅務局皖財綜〔2022〕299號 |
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 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 者。新征用(含劃撥)建設 用地的單位 |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 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 的0.6‰征收。其中,銀行(含 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 保費收入的0.4‰征收;各類 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 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 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 劃撥)建設用地500元/畝 |
縣稅務局、縣自然 資源和規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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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免征范圍和征收 上限按財政部財稅 〔2017〕18號文件 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 條例》;財政部財綜字〔1995〕5號;財政部、中 國殘疾人聯合會財綜〔2001〕16號;省政府令第 165號;青政〔2008〕25號;財稅〔2015〕72號; 財稅〔2016〕12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殘聯 財綜〔2015〕20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 〔2014〕122號;財稅〔2016〕12號;;財稅〔2017〕 18號;財稅(2018)39號;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 98號 |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 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 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 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 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 均工資之積,詳見文件。 |
縣稅務局、財政局 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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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政策依據 |
征收范圍對象 |
征收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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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 |
國發〔1996〕37號;國辦發〔2006〕43號;財政 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95號;財政部財 綜〔2013〕88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財稅法字 〔1997〕6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12 號、25號、60號;財綜〔2016〕594號;皖政〔2016〕 54號;財政部財稅〔2019〕46號、省財政廳皖財 綜〔2019〕601號 |
從事各種營業性歌廳、舞 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 茶座、游藝和高爾夫球、臺 球、保齡球等娛樂業的單位 和個人,廣播電臺、電視臺、 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 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 |
應納娛樂業、廣告業取得計 費銷售額的3%。 |
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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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事項 |
2、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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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收單位責任: 1.按照規定在征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會 監 督 ; 2.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時按照規定開具票據,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4.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 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 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6.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圍、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 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動公布本部門征收的有關 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負責對本部門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依法 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不得批準設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征收對象、范 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違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追究責任: 1.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環 節、征收對象的; 2. 自行提高征收標準、繼續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緩征的政 府性基金項目的; 3.未按規定向社會公示政府性基金項目、征收標準的; 4.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 察、審計等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注: 1、以上收費為經國家和省批準設立的,由我縣相關單位執收的涉企的政府性基金。
2、省、市級單位執收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省市級涉企收費清單執行。
3、標▲號的項目為小微企業免征(依據:財政部財稅〔2014〕101號)
青陽縣涉企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清單(2022年1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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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審 批事項 |
前置服務 項目 |
設立依據 |
服務內容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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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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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施工 許可證審 批 |
建筑工程施 工圖設計文 件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8 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11條(國務院令第279號);《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3 條(住建部令13號) |
開展建筑工程施 工圖設計文件審 查,出具審查報 告 |
施工圖設計文 件審查收費 |
皖價服〔2012〕201號; 皖價服〔2013〕105號 |
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審查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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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保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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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設項 目環境 影響評 價文件 審批 |
環境影響報告 書、報告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 法》第16條、第20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9條、第34條 |
根據行業標準規 范,開展環境影 響分析、預測和 評估等,并出具 相關評估報告 |
環境影響評價 收費 |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
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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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審 批事項 |
前置服務 項目 |
設立依據 |
服務內容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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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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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礦許可 證新設、 延續、轉 讓、變更、 注銷 |
礦產資源儲 量評審報告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 4條;《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 令第592號)第10條、第11條、 第13條; 《安徽省礦產資源管理 辦法》第23條;《安徽省礦山地 質環境保護條例》第15條; 《安 徽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省 政府令第170號)第4條、第5 條 |
開展地質報告評 審并出具評審報 告 |
礦產資源儲量評 審收費 |
省物價局皖價服函〔2014〕 201號 |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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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儲 量報告及地 質報告 |
開展地質勘查并 編制地質勘查報 告 |
地質勘查及報告 編制收費 |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
具備相應資質的地質 勘查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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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 發利用方案 |
編制礦產資源開 發利用方案 |
礦產資源開發利 用方案編制收費 |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
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 (申請人自行編制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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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質環 境保護與綜 合治理方案 |
編制礦山地質環 境保護與綜合治 理方案 |
環境保護與綜合 治理方案編制收 費 |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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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復墾方 案 |
編制礦山土地復 墾方案 |
土地復墾方案編 制收費 |
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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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初 始、變更、 注銷)登 記、辦證 |
地籍調查 |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 第40號)第26條、第29條、第 36條 |
開展地籍調查, 出具調查報告和 相應資料 |
國家測繪局國測 財字〔2002〕3 號 |
國家測繪局國測財字 〔2002〕3號 |
有資質測繪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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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責 任 事 項 |
2、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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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收單位責任: 1、提供的前置服務符合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2、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3、提供服務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協議),載明服務項目、服 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條款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4、按規定明碼標價,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5、其他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責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機制,培育市場,促進競爭; 2、建立完善行業(資質)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導前置服務機構自覺執 行價格政策,規范服務行為; 3、查處超資質范圍、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 4、加強內部監管,嚴禁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指定或變相指定前置服務 機 構 。 |
一、執收單位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由價格、業務(資質)主管部 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責任: 1、違反行業和資質管理規定的; 2、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業務(資質)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監察、 審計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青陽縣涉企保證金清單(2022年1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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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取項目 |
收取依據 |
收取范 圍對象 |
收取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 還 時 間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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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標保證 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 施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 行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 [2020]84號)、《關于進步優 化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領 域營商環境的通知》(池建市函 [2022]402號) |
投標人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 的2%,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超 過50萬元;在本市行政區 域內招標控制價在5000萬 元及以下房屋市政工程招 投標時免繳投標保證金 |
根據招標文件 具體要求執 行 。 |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 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 標的投標人退還保證金及銀 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標項 目、進行招標的 有關部門或單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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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約保證 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 施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 行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 [2020]84號) |
中標人 |
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 10%,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得超 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 |
根據招標文件 或中標合同具 體要求執行。 |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 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 項后退還。 |
依法提出招標項 目、進行招標的 有關部門或單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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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取項目 |
收 取 依 據 |
收取范 圍對象 |
收取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 還 時 間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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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購 投標保證 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 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 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 府采購管理支持企業發展的通 知》(皖財購[2021]349號) |
供應商 |
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不得 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 2%(免收) |
供應商在提交 投標文件時按 照采購文件約 定一并提交 |
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 日起5個工作日內,青陽縣公 共資源交易中心退還未中標 (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自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 工作日內,青陽縣公共資源交 易中心退還中標(成交)供應 商的保證金。 |
青陽縣公共資源 交易服務中心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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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購 履約保證 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 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安徽省 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 購營商環境的通知》(皖財購 [2022]556號) |
中標 (成交) 供應商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 采購合同金額的2.5% |
由中標(成交) 供應商與采購 人簽訂采購合 同時提交 |
項目驗收結束后,應由青陽縣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時退還。 |
青陽縣公共資源 交易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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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取項目 |
收 取 依 據 |
收取范 圍對象 |
收取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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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農民工工 資保證金 |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 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 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 見》(國辦發〔2016〕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 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 (國辦發〔2016〕49號);《安 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 第194號); 《關于印發<安徽 省高速公路建設農民工工資支 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勞 社〔2007〕14號); 《關于印 發<安徽省水利建設工程農民工 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的通 知》(勞社〔2007〕56號); 《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工資 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 發〔2009〕7號); 《關于進一 步規范在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 水基函〔2014〕974號);關于 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 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池人 社秘[2019]215號);關于進一 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 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 [2019]12號)《青陽縣人民政府 辦公室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 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青政 辦社〔2016〕33號)。 |
承攬房 建、市政、 鐵路、交 通、水利、 電力、通 信等工程 建設的施 工企業 |
(一)在我縣范圍內工程建 設領域施工企業(以下簡稱 “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 按單項工程合同造價的一 定比例繳存。5000萬元(含 5000萬元)以下的,按合同 價1%的比例繳存,繳存金額 低于5萬元的,按5萬元繳 存;合同項目在5000萬元以 上的,按合同價0.8%的比例 進行繳存,繳存金額低于50 萬元的,按50萬元繳存。 (二)重點公路水運工程、重 大水利工程及鐵路工程等 項目單個工程合同造價超 過5個億的,或同一施工企 業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的, 且施工企業信用狀況良好 的,工資保證金按照400萬 的標準上限交納(分標段交 納的除外)。 (三)施工企業在我市范圍 內已承建的工程項目落實 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專 戶,實名制管理、考勤管理、 銀行代發工資、勞動合同管 理、維權告示牌等制度到 位,在一定時期內未發生拖 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經施 工企業申請,新開工項目工 資保證金可適當降低繳存 比例或免于繳存(起算時間 |
根據《中標合 同》具體數額 按比例繳納。 |
1.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 資行為;2.工程交工驗收合格 6個月后 |
青陽縣農民工工 資支付保障工作 領導小組(人社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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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收取項目 |
收取依據 |
收取范 圍對象 |
收取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執收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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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繳款之日往前追溯): 1、在我市一年內未發生拖 次農民工工資且獲得勞動 保障誠信B級以上施工企 業,按工程合同造價的0.5% 繳存工資保證金;2、在我市 連續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 民工工資且獲得勞動保障 誠信B級以上施工企業,按 工程合同造價的0.4%繳存 工資保證金。 3、在我市連續三年未發生 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獲得勞 動保障誠信A級以上施工企 業,經工資保證金管理部門 同意后,可以免于繳存工資 保證金,由企業自行建立工 資保證金。 (四)已享受工資保證金減 免繳納的施工企業,發生拖 欠農.民工工資受到通報處 理的或納入重大勞動保障 違法行為社會公布的或列 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 單”的或在建項目“農民工 工資專戶”管理混亂的,施 工企業新開工項目一律按 工程合同造價的2%繳存工 資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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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事項 |
2、追責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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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執收單位責任: |
一、執收單位超標準收取擔保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擔保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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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超標準收取擔保保證金; |
金或者挪用擔保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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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
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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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擔保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規規 |
二、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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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予退還擔保保證金的除外)。 |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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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管部門責任: |
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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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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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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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減少企業資金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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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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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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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青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青陽縣數據資源管理局
運維電話:0566-503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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