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科室,綜合行政執法中隊,各市場監管所,各承檢機構:
現將《2023年青陽縣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責任單位嚴格按照要求貫徹執行。
附:2023年青陽縣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方案
青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2023年青陽縣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方案
為加強產(商)品質量監管,提升全縣產商品質量整體水平,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正確履行產(商)品質量監管工作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產品質量抽檢由質量發展監管科組織實施,商品質量抽檢由綜合行政執法中隊組織實施。根據抽檢計劃所列產(商)品品種和抽檢時間安排,委托法定檢測機構承擔任務。
根據縣內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變化,本計劃可作適當的調整。
(二)各市場監管所要積極配合質量發展監管科、執法中隊和承檢機構完成轄區內抽樣工作。抽查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并做好現場檢查和相關記錄等工作,信息要全面準確。
(三)承檢機構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皖市監辦發[2019]4號)的要求,嚴格抽樣、檢驗和結果報送程序,規范開展抽查檢驗工作。
(四)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不得拒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對于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根據法律法規,開展召回、整改工作。
各商品經營者對開展的抽檢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對經抽檢并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五)為避免重復抽查,列入本計劃的產品,6個月以內經上級部門抽查且未被判定為不合格的,不再抽查。
(六)質量發展監管科和綜合行政執法中隊要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整改工作暫行規定》(皖市監辦發〔2021〕3號)等法律法規對不合格產、商品和生產企業、經營者嚴格做出處理,縣局將適時對抽檢處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和抽查。抽檢不合格后處理結果報上級管理機關,并按要求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