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民政所、財政分局:
根據《安徽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補充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95號)文件精神,縣民政局、財政局決定對《青陽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細則》(青民【2022】58號)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六條第八款的:
“(1)供養義務人擁有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根據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提供的信息核實其價值(含本金和收益),分攤12個月認定月收入。
(2)供養義務人擁有企業、注冊(投資)公司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的根據企業注冊(投資)資本、年報、利稅等數據,分攤12個月認定月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及有價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12倍(不含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部分),或者年累計銀行賬戶流水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12倍且無合理解釋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均現金資產及有價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36倍(不含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部分),或者年累計銀行賬戶流水超過我縣月低保標準36倍且無合理解釋的。”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