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民政局、九華山社保局、開發區社會事務局,各市級社會組織:
為確保我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活動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和《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池辦秘〔2017〕145號)等精神,制訂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2日
池州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滿足群眾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需求,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提高公益創投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創投是指由池州市各級民政部門組織,財政資金或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通過規定程序,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自愿承接和實施的,符合資金用途的各類公益項目。
第三條 公益創投堅持關注民生需求、創新社會治理、提高資金效益、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原則。落實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公開評審、擇優支持、規范實施、督導評估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公益創投資助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九類:
(一)助老服務類。為老年人提供有利于滿足其各方面需要和提升其生活質量的各種服務項目。重點開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和居家養老服務;失獨、空巢、獨居老人結對關愛、心理關懷;老年人的維權和文化活動等。
(二)兒童服務類。為兒童提供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益智、素質拓展的各種服務項目。重點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兒童等未成年人教育、衛生、文化服務,孤殘兒童的康復、特教服務,涉案未成年人、單親未成年人等特殊困境家庭教育服務,流浪乞討兒童的援助保護,外來務工子弟的助學幫困及城市融入等服務。
(三)助殘服務類。為殘障人士提供有利于提高其生活質量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各種服務項目。重點開展殘障人士的康復、技能培訓和就業、社會融入、殘障人士家庭支持、殘障人士文化娛樂等服務。
(四)救助幫困類。為困難群眾提供有利于滿足其提升生活質量和綜合發展需要的各種服務項目。重點開展困難家庭生活照料、學業輔導、困難幫扶、緊急援助、心理疏導、康復護理;流浪乞討人員源頭預防及時發現。
(五)助力鄉村振興類。為鄉村振興提供公共服務、技術支持、項目幫扶等服務項目。重點開展志愿服務、就業幫扶、產業幫扶、醫療幫扶、生活幫扶等服務。
(六)社區治理類。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民利民類服務項目。重點開展家政服務、事項代辦、生活照料、醫療健康、教育培訓、社區協商、矛盾調解、文明創建、文體娛樂、志愿隊伍培育等志愿服務。
(七)社會組織支持類。為推進社會組織(含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提升社會組織能力的服務項目。重點開展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實操性培訓,培養社會組織人才;組織社會組織交流、研討、考察,提高社會組織規范化水平和運行能力。
(八)“雙招雙引”類。為“雙招雙引”搭建平臺,提供支持,拓寬渠道等服務項目。重點開展各類推介、展銷、宣傳活動,組織外商和人才來池州考察交流,提升我市相關組織機構“雙招雙引”能力和質量。
(九)其他公益類。擁軍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政策宣傳、優秀文化傳播、服務經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其他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公益創投活動主辦單位為各級民政部門,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承辦科室牽頭,相關業務科室(非民政業務的可邀請相關單位)負責項目的指導和監管。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市級公益創投活動,各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公益創投活動,發動本轄區登記的社會組織參加市級公益創投活動,協助市民政局做好市級公益創投相關活動的監管和具體實施,為市級公益創投項目落地實施提供便利。
第六條 公益創投活動由主辦單位按有關規定,采取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組織具體承辦。承辦單位主要負責策劃引導、項目優化、組織實施,對項目進行考察、督導,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估和預驗收,并為入選實施項目的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和能力建設支持。承辦單位應根據公益創投活動需要制定項目評審和驗收標準。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辦公場所及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3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良好的信譽度和公信力,且具備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培訓、孵化、督導等承接能力;
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等級評估為4A以上的社會組織。
承辦單位在承辦年度不得申報公益創投項目。
第七條 申報公益創投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是在我市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滿足項目開展需要的場地、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資質;
(二)有1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三)按照規定參加年度檢查且近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新成立社會組織不作此項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
(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六)本組織及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已建立社會組織黨組織、等級評估為3A以上的社會組織。
第八條 成立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民政部門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財務和社工等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審核創投方案、監督和指導評審工作;對專家組評審和預驗收結果進行復核,并對舉報、投訴進行處理裁定等工作。評審委員會具體工作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承辦科室負責。
第九條 建立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評審專家組,成員3-5人,根據項目內容,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相關業務科室(所涉職能的單位)、財務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項目涉及業務的職能科室(單位)參加評審人員為主審人。
第十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與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評審過程中,應做到客觀、公正、公平,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按照項目征集、項目優化、項目申報、項目預審、立項評審、公示公告、簽訂協議、督導檢查、驗收評估等程序實施。項目實施地為池州市轄區內,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12個月。每個社會組織原則上不得同時實施兩個以上項目(含兩個),同一項目申報不超過三屆。
第十二條 建立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庫,開展常態化項目申報。每年初,主辦單位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社會實際需求發布公益創投項目征集通知,明確當年公益創投重點支持內容和限額標準。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章程和業務范圍,進行需求調研、編制項目,隨時申報,經評審后立項,如當年資金充足,立即實施,當年資金已使用完畢或不符合預算資金用途,納入項目庫,一旦下一年度預算資金到位,按立項先后和需求緩急及時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向承辦單位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由承辦單位對相關資料進行匯總。
申報公益創投項目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池州市社會組織公益創投項目申報書》;
(二)無違法或失信行為的承諾書;
(三)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機構工作場所、專業團隊配備和承接項目情況等相關佐證材料;
(四)非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還需提交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附年檢合格的記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審計報告、按規定使用資金的承諾書等;
(五)項目實施地意見;
(六)主辦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項目預審。承辦單位對項目申報單位的業務范圍與項目的契合度、基本材料的完整性、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進行預審,并輔導項目申報單位優化項目方案、完善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立項評審。項目承辦單位報主辦單位同意后組織評審,評審專家組結合申報項目單位的現場陳述、答辯和綜合能力評估,按照評分標準對通過預審的申報項目進行量化評分,堅持“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評審結果。納入立項的申報項目評分必須達80分以上。
第十六條 公示。立項評審結果經評審委員會復核,主辦單位確認后,項目申報方根據評審專家組提出的建議進行優化,主辦單位通過網站和相關媒體向社會公示5天。
第十七條 簽訂協議。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符合實施條件的,主辦單位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協議,確定申報單位為項目實施單位;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納入項目庫進行管理。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公益創投項目資金來源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慈善捐贈和社會組織自籌。民政部門整合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在不改變資金用途的基礎上用于公益創投項目。鼓勵社會組織自籌配套資金,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自籌比例高的項目。項目資金由運營管理經費和項目資助經費組成,項目運營管理經費由主辦單位按立項項目資金的10%支付給項目承辦單位。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規范項目預算編制,充分考慮項目可能發生的各項支出,據實編制項目資金預算。項目資助經費的適用范圍為:
(一)業務活動費。業務活動費用是指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物料費。用于開展項目或提供服務所必須的物品采購、場地設備租賃等費用。總計不得高于項目資金總額的30%。
2.培訓費。用于人員培訓、講座等專家授課費用支出,項目實施單位不得向參與項目執行與管理的本機構工作人員支付咨詢費、補貼等。培訓費支出標準原則上參照項目所在地縣級機關培訓標準。
3.勞務費。用于開展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項目人員費用(包含交通、誤餐、通訊等)。同一個人不得在項目活動中以多重身份重復計算勞務補貼。
4.宣傳費。用于開展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資料印刷、版面制作、音視頻拍攝等費用,應保留樣稿樣品等備查。
(二)項目管理費。項目管理費用是指執行項目直接發生的管理和組織費用,包括辦公費、財務費、涉及項目的保險費和稅費等費用??傆嫴坏酶哂陧椖抠Y金總額的10%。
公益創投項目資助資金不得用于購買固定資產、基建工程、服務設施、營利活動、軟件開發、考察旅游、償還債務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用途的支出。與現行政策補助范圍重復,以及直接發放救助款物、獎學金和補貼等項目不列入資助范圍。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將項目資助資金、自籌或配套資金全部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茫瑖栏癜凑丈陥箢A算、規定范圍和開支標準使用資金,未列入預算的費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助經費分兩次支付,項目協議簽訂后支付70%,項目實施完畢并通過結項評估驗收后支付尾款。項目實施方不得向受益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一經立項,須按期完成,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變更或終止項目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主動接受承辦單位的督促、檢查和評估,按照項目協議和項目計劃有序推進,定期向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報送項目進展、成效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時收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文字、視頻、圖片等資料,建立項目實施、宣傳和財務等檔案,并按照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要求提供項目檔案。
第二十四條 強化項目宣傳,在項目實施現場應設立項目主辦單位、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的顯著標識,在開展項目活動、發放資料及配發物品上印制有主辦單位名稱的項目標識,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對項目進行宣傳推介。如屬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的項目,應當標注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主動與相關業務科室(單位)對接,了解項目需求,引導組織申報項目,加強督導,適時開展項目運行和財務管理培訓,組織項目宣傳推廣和經驗交流等活動,提升項目實施單位的能力。項目實施中每個項目督導不少于3次,主要對實施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檢查評估,提出整改建議,形成督導報告報主辦單位。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向承辦單位提交項目總結和結項驗收申請,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預驗收,形成項目驗收評估報告報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對預驗收結果進行復核,也可邀請評審委員會成員和專家共同進行結項驗收。項目評估驗收合格的,按項目協議規定履行相應結項手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實施單位向主辦單位提交整改情況報告,主辦單位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協議時,應當立即停止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主動向主辦單位提交說明,在接受項目審計或評估后,按規定退回資金,主辦單位有權追回已撥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資金。項目驗收不合格經整改未達到驗收標準的,主辦單位應追回已撥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資金,取消實施單位下一年度公益創投項目的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凡提供虛假資料或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虛假參與公益創投,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參與資格并追回所獲資金,同時在媒體進行通告,納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民政局、九華山社保局、開發區社會事務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實施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