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九華山風景區社會保障局:
現將《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皖醫保秘〔2023〕1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池州市醫療保障局 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
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
各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5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司庫奇尤單抗注射液等5個藥品新增規格及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要求,現就我省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以下簡稱《2022年藥品目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執行《2022年藥品目錄》
(一)明確管理權限。《2022年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品種、備注和甲乙分類等內容,各地不得自行調整。目錄中省醫保局未統一制定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類藥品,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確定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同步調入調出。《2022年藥品目錄》在《2021年藥品目錄》基礎上新增的藥品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調出的藥品同步調出基金支付范圍。
(三)規范解釋宣傳。《2022年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2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將根據協議條款確定支付標準后,在全國執行。各統籌地區如遇企業相關咨詢要做好解釋答復工作。
(四)統一規范執行。《2022年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的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執行期間國家醫保局發文對《2022年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名稱、品種、備注、甲乙分類、醫保支付標準、協議有效期等內容進行調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其他支付規定。根據國家藥品目錄調整權限,已納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圍的中藥配方顆粒,除國家規定不得支付的外,繼續按原規定執行;疫情感染高峰期臨時增補的36個新冠治療相關藥品繼續按原規定,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執行期滿若無補充通知,直接調出我省醫保支付范圍。漢防己甲素片等22個醫保支付標準試點藥品繼續按《安徽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開展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皖醫保秘〔2022〕4號)執行。
二、規范協議期內藥品支付和掛網采購管理
(一)調整“雙通道”藥品目錄。《2022年藥品目錄》中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全部納入“雙通道”管理范圍,相關藥品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省醫保局根據既往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分類確定,全省統一執行(見附件),若談判藥品原為常規目錄內藥品且各地現行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全省統一比例的,按統籌地區確定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執行,切實減輕患者費用負擔。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同通用名藥品執行相同的個人先行自付比例。《2022年藥品目錄》內非談判非競價藥品,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及參保群眾用藥需求,納入“雙通道”藥品管理,并報省醫保局備案。
(二)規范競價藥品支付管理。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配備競價藥品通用名下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品種,減輕患者負擔,并做好政策解釋宣傳工作。
(三)及時做好掛網采購工作。省醫藥價格和集中采購中心在2023年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直接掛網。談判藥品及協議期內上市的同通用名藥品掛網價格不得高于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參與目錄準入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參與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或政府定價的,按相關規定調整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并同步調整相應的掛網價格。
三、扎實推動新版藥品目錄落地使用
(一)夯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定點醫療機構是談判藥品臨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自新版目錄正式公布后三個月內,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統籌召開藥事會,做到談判藥品“應配盡配”。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采購范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縮短周期及時采購。對于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院內處方流轉機制,積極支持和配合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中心建設,實現“雙通道”處方流轉電子化,為患者就醫購藥提供便利。
(二)切實提升藥品可及性。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規范“雙通道”藥店準入程序,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雙通道”藥店的覆蓋率。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框架下,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對其年度總額做出合理調整。加強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2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監測機制,按要求定期向省醫療保障局反饋《2022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況。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做好系統更新維護工作。省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醫療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會保險局及時更新發布我省醫保藥品信息數據庫,指導督促各統籌地區做好本地醫保新平臺更新維護工作。各市醫保部門要完成藥品目錄本地政策屬性的標識等工作,并及時提交省醫療保障信息中心做好維護工作,確保2023年3月1日起全省統一執行。
(二)做好政策培訓宣傳工作。《2022年藥品目錄》的執行涉及藥品的調入和調出,關乎參保群眾的切實利益,各統籌地區要對醫保、工傷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替換治療藥品,做好相關政策宣傳工作,確保國家《2022年藥品目錄》順利實施。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地在《2022年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分別向省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2月21日